咋回事?已付1万元定金,过户前买家却失联了…

2024-08-30 18:38:17 - 都市时报

8月27日,都市时报发布《这样“美化”过的二手房,你敢买吗?》的报道后,收到了不少粉丝的反馈。一名业主反映和“抬房”中介签订合约后房子没能卖出去反而错失了原买家,房子售价也降低了5万元。

李女士说今年三月她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出售,当时有两家经纪公司帮她找了买方,一家给的是60万元,一家给的是65万元。“当时给60万的那家中介告诉我另外一家给的这个价格是远高于我们小区同样的房源均价的,大概率就是做‘抬房’的,但是我没相信。”

咋回事?已付1万元定金,过户前买家却失联了…

李女士说,她选择给的房价比较高的公司先给了她1万元定金,并约定在6月30日前完成过户,但是她一直等到了7月1日,这家公司突然失去了联系,后来才知道这家公司因为长期做高评高贷等一些违规作业被查了。李女士说最让她感到后怕的是,后来才发现合同里还写着“甲方同意乙方在产权过户前同意更换购买人,甲方同意购买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甲方配合办理过户及贷款手续。”这个条款现在看来也感觉有些“猫腻”。

李女士后来将房子以55万元的价格成交了,一来一去,可以说少赚了5万元。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抬房”行为涉及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渊、代晨认为李女士协议中约定的买方可以“更换购买人”,这可能意味着原定的购买者由于某些原因无法完成交易,需要将购买权转让给另一个人,这在房地产交易中,只要三方同意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允许的。

协议中约定李女士应“配合办理过户及贷款手续”,这是购买房产时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购买者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购房款。卖方通常会同意买方使用按揭贷款,因为这有助于交易的完成。过户也是房地产交易中卖方的基本义务。

然而,如果这些条款被用作不正当目的,比如买方与张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却不与张女士完成过户手续,买方再次对外出售房屋,达到既赚取差价,又避免两次纳税的结果。这样的行为就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果本次案例还涉及中介抬房,即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交易中故意抬高房价以赚取差价的行为,则中介违反诚信原则,导致消费者信任丧失,同时还破坏了市场秩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的规定,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的规定;也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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