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随意出借银行卡?真刑!

2024-09-30 18:00:29 - 广东检察

以案释法

2024年3月,石某在一聊天APP上认识了刘某,在刘某承诺给予好处费的诱惑下,答应提供银行卡供刘某刷流水。石某也怀疑过接收的钱来路不正,但为了得到好处费还是向刘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手机、手机银行APP账号密码并配合进行人脸识别、取现等。事后,刘某支付400元工资给石某,并报销其途中产生的住宿费、路费、餐饮费900元。经核实,石某的银行卡在短短三日内共接收、流转资金高达170万元,其中150万元已核实为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资金。最终石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在反诈的高压态势下,电信诈骗仍然频发,绝大多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人沉迷于上线只需动动手、刷刷脸,再配合转转账、取取钱,就可以获得高额报酬的甜言蜜语中,不爱惜自己的信用,随意出借、出租自己的银行卡、信用卡等,为犯罪分子接收、提取、转移违法资金提供便利,以为可以置身事外,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本质是利用银行账户帮助诈骗团伙进行洗钱活动。

检察官提醒

“有信而无诈”。检察官在此提醒,要珍爱自己的个人信用,不随意出借、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时刻保持清醒、提高警惕,切莫因为一时糊涂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最终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曲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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