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保健食品非“仙丹”,谨防掉入养生陷阱
“吃了就能根治疾病,药到病除!”
“无毒无副作用,吃了无效还能退款!”
当你正在为身体的一些小毛病头疼,感慨自己需要加入养生大部队时,看到这些保健食品的广告,你会心动吗?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保健食品市场也日益火爆。然而,保健食品并非包治百病的“仙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养生需求,在保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不仅仅是坑了钱包,更会严重危害身体健康。
案情回顾
2021年至2022年6月,江某、叶某、陈某等多名犯罪分子在福建省福州市一公寓建立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犯罪窝点,招聘童某等十多名犯罪分子充当客服人员,通过虚构老师、医师等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编造保健食品功效吸引被害人购买,并以电话推销、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长期向多名被害人销售“雪域藏金丹”等27种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经司法审计,江某等人已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706976.11元。
2023年3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江某某等人按照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十倍赔偿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7069761.10元,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报纸上公开道歉。
2024年1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江某某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江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判决江某等人承担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处其承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69761.10元的民事侵权责任。
检察官普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检察官提醒
如今养生之风盛行,但人们仍需理性对待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要认清保健食品的标志和批准文号,仔细查看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功能、适宜人群和禁忌等信息。警惕虚假宣传。不要轻信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尤其是那些声称可以治愈各种疾病、具有神奇功效的广告。如果保健食品的宣传超出了其实际功能,很可能是虚假宣传,甚至可能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陷阱。
若需购买保健食品,务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避免在路边摊、小作坊等不正规的场所购买。同时,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自己购买的保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怀疑是有毒、有害食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同时,要停止食用该保健食品,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保健食品的安全问题不仅关乎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更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体现,消费者要谨记保健食品不是药品,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不能替代药品。大家在追求健康的同时,要保持理性,提高防范意识,谨防掉入养生陷阱之中。广大商家务必依法经营,不要为了追求利益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食品市场环境。
来源:荔湾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