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近日,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进行征询意见公示。其中提到,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该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含)平方米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配建停车场(库)。
《征求意见稿》提出,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所在管理分区配建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市行政区域内划分为三个管理分区,其中:一类区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采取上下限控制,范围包括广园快速路-科韵路-黄埔涌-新港路-昌岗路-珠江西航道-内环路围合区域。
二类区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采取下限控制,范围包括华南快速干线三期-广州绕城高速公路-广明高速公路-广佛行政边界围合区域(除一类区以外区域);黄埔区永九快速-凤湖一路-广佛快速-人才东路围合区域;花都区许广高速-三东大道-凤凰北路-新街河围合区域;从化区从城大道-从化大道-北星路-旺城大道围合区域;增城区新村路-增江-爱民大道-增派大道围合区域、京港澳高速-环城路-新沙大道-穗莞行政边界围合区域;番禺区南沙港快速-东环路-富怡路-西环路-市桥水道围合区域;南沙区下横沥水道-S111-进港大道围合区域。三类区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采取下限控制,范围包括市域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征求意见稿》提出,同一建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的,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照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前提下,可以统一安排,合理布置。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并且不含住宅类功能的建筑物,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应当充分考虑共用停车泊位的设置,在各类性质建筑物的停车需求存在空间错位且符合共享利用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小于各类性质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规模总和,但不应低于总规模的80%。
中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少于5个的按照5个设置,并结合场地整体方案统筹布局,不得占用市政道路用地。学校类建筑鼓励在交通等专项论证、环境安全可行的前提下利用地势高差、采用全地下或者半地下方式在操场等室外活动场地下方建设停车场,并且相应设置学生接送场所。《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增设部分可以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
住宅类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的,应该严格控制设置比例并不宜大于10%;非住宅类建筑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比例不宜大于60%。
《征求意见稿》指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30%。配建充电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及其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用电安全要求。
新快报记者陈慕媛
编辑:韩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