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可“变”长期护理险,哪些人将受益?

2022-11-01 12:40:31 - 中国消费者报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近日,银保监会向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称《通知》),决定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转换业务)试点。

何为转换业务?

具体如何操作?

对保险行业和消费者来说

有什么重要意义?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1

寿险可变身长护险

根据《通知》,转换业务是指:

人身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自愿提出的申请,将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死亡或满期给付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转换为护理支付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在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进入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赔付。

《通知》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展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为两年。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参与转换业务试点。

某养老保险公司长护险负责人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已经成为我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我国失能老人家庭面临严峻的财务压力和保障不足问题,试点的目的在于刺激和引导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发展,提高这一群体的保障水平。

2

转换可选两种方法

❶寿险保单如何变成护理责任?

《通知》提出了两种方法: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

保单贴现法

适用于被保险人已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

人身保险公司以身故保险金折价的方式,将原本在身故时才能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提前作为护理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

精算等价法

适用于被保险人尚未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

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人寿保险的部分保单价值转换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价值,并以转换后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价值计算长期护理保险保额。在申请办理转换业务后,如被保险人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人身保险公司按转换得到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额进行给付。

❷怎样才算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

《通知》在转换业务规则中明确,被保险人罹患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等10种特定疾病,或者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第一至三级伤残即可。

虽然转换后护理保险给付的判定条件相同,但上述两种方法对转换时的寿险产品要求有别。

保单贴现法的产品范围是销售时未附加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且保险金额平准的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保单,且保单合同生效时间超过2年;

而精算等价法的产品范围则是选取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

此外,两种方法均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大于18岁。

《通知》指出,鼓励人身险公司在开发普通型人寿保险产品时,在保险条款中增加使用保单贴现法进行保险责任转换的内容,为被保险人扩展提供长期护理保障责任。

3

有利于多方共赢

对于转换业务试点,北京市民彭先生认为很有必要。“当时买寿险就是为了多份保障,但是很多寿险都有领取规定,比如满期才能给付,或者被保险人死后才能领取。如果被保险人生前需要护理,就可以通过转换业务把保障提前用起来。”彭先生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分析认为,启动转换业务试点,被保险人将会有更多选择,使得保单效用最大化。同时,在保险条款中增加转换内容,也能增加寿险产品的吸引力,既有利于寿险产品的销售,也有利于长护险市场发展。

虽然转换业务有诸多利好,但也有消费者担心,转换后护理险保额会不会比寿险变少,护理服务会不会存在质量差、价格高、可选择性不强等问题。

对此,《通知》要求:

人身险公司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单利益、满足被保险人护理需求出发,科学设计试点方案,提供符合其实际需求且可自主选择的转换业务;

要坚持便捷高效,确保客户申请办理转换业务的流程清晰、操作简便,提升保险金赔付的办理时效;

要坚持合规经营,加强业务培训和合规性考核,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作,扎实做好消费者保护工作。

同时,人身险公司应当在其官网显著位置披露可申请转换业务的人寿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及适用的责任转换方法,保单贴现法下护理贴现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关假设和护理贴现金额表,精算等价法下转换说明书、转换得到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名称及条款。此外,鼓励人身险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探索提供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护理支付方式,满足客户差异化的护理保障需求。

为了保证转换业务的质量,《通知》强调,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要密切关注转换业务试点的开展情况,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指导和督促人身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对反映转换业务问题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严肃处理夸大、不实宣传转换业务及监管政策,欺骗、误导投保人申请办理转换业务,私自印制宣传材料等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暂停涉事人身保险公司开展转换业务试点。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聂国春

编辑/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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