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24证券简称:复旦复华公告编号:临2024-055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整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已将相关诉讼案件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其中1,800万元计入2013年,200万元计入2017年,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目前该案件将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沪民申4787号)》(以下简称“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收到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通知((2022)沪0106民诉前调7157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因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09号审判大楼第六法庭进行庭前调解。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公司于2023年5月4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6民初27553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驳回原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鉴于涉诉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6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3.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2民终856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拟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4.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沪民申4787号)》,公司因与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3)沪02民终8569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等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本案中,泉淳公司、舜杰公司均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证明其与复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已将相关诉讼案件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其中1,800万元计入2013年,200万元计入2017年,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目前该案件将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沪民申4787号)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600624证券简称:复旦复华公告编号:临2024-056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收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3,500万元及部分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已将相关仲裁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2014年当期营业外支出,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2024年7月24日,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收到(2022)沪仲案字第1693号《裁决书》,根据仲裁结果,公司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将无需支付的利息计入营业外收入。目前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就相关案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房产”)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了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0613执5407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海门房产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寄来的《关于“(2022)沪仲案字第1693号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纠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已受理本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2.海门房产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寄来的(2022)沪仲案字第169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5,000,000元。2.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1,303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4,390.90元,由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66,912.10元;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266,912.10元。3.对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披露的临2024-031《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3.海门房产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01民特734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海门房产诉与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披露的临2024-041《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因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沪01民特734号。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认为,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立案受理的,应当中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沪仲案字第1693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上海仲裁委员会3,500万元仲裁案件虽然尚未裁决,但根据开庭记录显示与公司另外两起诉讼性质类似,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2014年当期营业外支出,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2024年7月24日,海门房产收到(2022)沪仲案字第1693号《裁决书》,根据仲裁结果,公司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将无需支付的利息计入营业外收入。
目前,海门房产已就相关案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0613执5407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600624证券简称:复旦复华公告编号:临2024-057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在2024年10月30日、10月31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于2024年8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403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最新市净率为6.16。根据中证指数官网发布的中上协行业分类显示,公司所属的行业分类“C27医药制造业”市净率为2.67。公司市净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在2024年10月30日、10月31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自2024年10月24日至10月31日,公司股票短期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本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本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除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外部环境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上海奉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市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重大交易类事项、业务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涉及热点概念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市场交易风险
1.公司股票在2024年10月30日、10月31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自2024年10月24日至10月31日,公司股票短期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投资。
2.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最新市净率为6.16。根据中证指数官网发布的中上协行业分类显示,公司所属的行业分类“C27医药制造业”市净率为2.67。公司市净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二)生产经营风险
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208,610.0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9,179,130.41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风险
公司于2024年8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403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按规定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本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