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动力B股股票代码:600841900920编号:临2024-063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于2024年8月2日、8月15日、8月21日、8月28日、10月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临2024-042)、《关于上汽红岩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4-044)、《关于上汽红岩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4-045)、《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1)、《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8),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告。现将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经统计,上汽红岩(含其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下同)及本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30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仲裁或作为被告收到起诉书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22项(均未结案),涉案本金32,338.83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85%,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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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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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上汽红岩于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30日新收到法院送达的有关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1、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0112执保36302号】),因申请人重庆斯曼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127万元的财产。
2、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0112执保36613号】),因申请人星源(十堰)悬架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785万元的财产。
3、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0112执保37889号】),因申请人驻马店广大鸿远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303.06万元的财产。
4、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于近期收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0111执保675号】,因申请人昆山茂顺密封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法院裁定对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78.27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三、上汽红岩部分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日收到超过1,000万元诉讼的一审判决书2份,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74民初655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金180,000,000元;
二)、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4年7月31日的利息645,833.33元;以及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息之和180,645,83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0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029.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55民初75440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票据款39,984,688.05元;
二)、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4年10月17日的逾期利息1,119,580.34元以及自2024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9,984,688.0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800元,由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因上汽红岩部分诉讼、仲裁正在程序中,一审已判决的诉讼正在拟上诉程序中,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上汽红岩有关诉讼、仲裁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对上汽红岩的持续经营、正常运作造成较大影响;但不会对本公司非重卡业务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汽红岩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对的风险详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公告。
公司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