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酒有度 | 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管理,杜绝未成年人饮酒
来源:中国酒业协会
近日,耿马法院受理了一起无证、醉驾致人死亡的案件,未成年人酒吧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酒吧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让我们一起看看这起案例。
某晚,钟某某及同伴三人(均为未成年人)在谭某某经营的酒吧饮酒,期间遇到朋友罗某某(未成年人),便邀约一同饮酒,后罗某某要回家,钟某某便驾驶摩托车送其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罗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负全责。受害人罗某某的父母将钟某某及其父母、其余两名同饮未成年人及父母,以及酒吧经营者谭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述被告共同赔偿因罗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75万余元。经法院调解,钟某某及两名同饮未成年人根据过错由其父母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谭某某经营的酒吧违反了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未尽到审查身份及拒绝出售酒水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最终承担了4万元的赔偿责任。
此外,谭某某经营的酒吧因违反相关规定被耿马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吊销了酒吧《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小编呼吁: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帮助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对危险的预见能力。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经营人更应当切实履行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义务,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安全良好的环境。
关爱成长,非成勿饮!
编审/ 李林
美编 / 于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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