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异地搬迁,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 法院判了!

2023-02-01 11:13:11 - 陕西法制网

公司异地搬迁新址

劳动者不愿前往

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损失

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且看后续如何...

案件经过

刘军(化名)于1987年8月入职某化工公司,从事工程师工作。2017年2月8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化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西安市莲湖区,若化工公司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向刘军明示,本合同继续有效。

2021年化工公司依据政府相关文件精神需从西安市莲湖区迁建至陕西省渭南市某县的工业园区,刘军因家庭原因无法前往新址办公,化工公司称可以给刘军办理内退手续并按月支付工资1800元,刘军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2021年4月8日刘军再未去上班,但化工公司自行从2021年5月起按月支付刘军内退工资1800元。

案件审理

刘军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7日解除,其愿意退还化工公司支付的内退工资,但化工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未解除,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刘军遂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化工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为刘军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6万余元等。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军的仲裁请求。刘军不服仲裁结果,向莲湖法院提起诉讼。

莲湖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雷丹了解到,刘军已在化工公司工作34年,其正常上班期间月均工资为6876.62元,刘军不同意公司的主张,至今未在公司办理内退手续。同时雷法官查到,在该化工公司与其他两名劳动者的纠纷中,基于同样事由,化工公司主动解除了劳动合同。综合考虑以上情况,雷丹法官最终以化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且公司旧址与新址距离较远为由,支持了刘军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刘军经济补偿金23万余元。判决后,化工公司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公司异地搬迁导致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但劳动者能否获得补偿要区别对待。如公司只是从西安市莲湖区搬迁到西安市未央区,两地距离较近,公司在薪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为员工提供交通补贴,劳动者以此为由拒绝前往新址工作,有可能导致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劳动者是无法获得任何补偿或赔偿的。但是,如果两地相距较远,构成异地搬迁,那么即便在薪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搬迁会给劳动者的个人生活、交通出行带来较大影响,劳动者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可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依据,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条件下公司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供稿|雷丹

责编|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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