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建立中华老字号名录 品牌创立时间应在50年以上

2023-02-01 21:34:56 - 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粟裕

2月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建立中华老字号名录。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意见》指出,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法拥有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商务部提出推荐名单,并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省级老字号3年(含)以上的企业。商务部将根据各地中华老字号和省级老字号数量,结合各地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综合情况,采用因素法确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荐的数量上限。

《意见》还指出,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按照不超过全国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中华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组织有关机构建立创新发展评估模型,原则上每年对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结果分别采取通报表扬、约谈警示等措施。

此外,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中华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将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