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 山东修正两部省政府规章,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和听证程序

2024-02-01 16:41:33 - 政府网站

转自:山东发布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负责同志等介绍《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最新修正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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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副厅长田秀娟介绍《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修正情况。

一、修改背景

两部规章都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是调整行政处罚行为的共同法律规范,对于促进过罚相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于1997年制定了《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细化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为行政机关规范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2013年省政府制定了《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建立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两部省政府规章的实施在充分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促进行政处罚类案同罚、公平合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了大量补充完善,进一步扩大了听证的适用范围,健全完善了听证程序,强化了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对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并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写入法条。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新要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均已发生较大变化,两部规章的部分内容与国家法律和文件要求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也难以满足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新需要,难以保障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迫切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起草过程

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将两部省政府规章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省政府规章一类项目。省司法厅成立了由立法处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参与的起草小组,扎实开展立法工作。

一是全面研究论证。深入学习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和修改内容,广泛搜集前期国家层面和外省立法和研究成果,形成《全国各省级政府相关规章材料汇编》《国家部委相关规章材料汇编》《相关理论研究汇编》以及综合研究报告等,全面了解省内外相关法律规范建设情况,广泛吸纳最新成果和经验做法。

二是深入进行研究。结合研究论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在赴广东、浙江等外省市考察和省内青岛、威海、潍坊、临沂等市调研过程中,专门就相关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全面摸排了解一线行政执法实务工作需要,深入了解企业群众对相关重点问题的看法。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市县司法局、主要执法单位、部分行政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形成草案修改稿后,在行政机关内部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有关重点问题听取专家学者、执法业务专家和法律顾问代表的意见建议。经反复研究论证,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充分吸纳,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审议稿,提交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一是新增了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新增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明确了首违不罚内容。为破解行政处罚案件过罚不当、执法机关适用难等问题,新增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四种情形,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减轻处罚提供了直接依据。二是理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等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权基准方面的具体职责。三是完善了促进过罚相当的制度设计。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涵由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裁量,扩大到对违法行为事实、情节认定的裁量;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实施效果”;规定了下级机关原则上要适用上级机关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如出现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时,可以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调整适用。

(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一是扩大了告知听证权的情形。明确了6种应当告知听证权的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较重处罚种类保持一致。参照其他省份做法,结合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1997年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财产罚中应当告知听证权的数额。二是新增了听证主持人职责。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强化了听证笔录的效力,对听证主持人提出了更高的履职要求。参考外省做法,新增了听证主持人5个方面的职责:审核听证参与人的资格;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决定中止听证,宣布终止听证;审阅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三是规范了听证会的组织。明确听证参加人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四是完善了听证程序。调整了听证的提出期限,由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修改为5日;调整了听证会的组织时间,对于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新增了听证会的中止和终止程序。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持续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新修正的两部规章,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高水平行政执法引领带动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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