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破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障碍,服务流程简化便民

2023-12-01 19:37:05 - 南宁晚报

12月1日,南宁市司法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新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本情况。与原《办法》相比,修改后的《办法》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结合实际开展制度机制创新,包括优化补交价款的管理、带抵押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等民生内容。

据介绍,原《办法》于2012年5月颁布实施,2017年进行第一次修改,今年进行第二次修改。原《办法》实施以来,南宁市累计核准4万余套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近年来,尤其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及条款与实际工作中推进的行政服务简易化、便民化的要求不相适应,比如带抵押房屋不能上市交易、部分售房单位撤并改制造成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存在障碍等情况,因此启动《办法》修改工作。

新《办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如按照民法典的规范表述,对原《办法》中涉及公摊的文字表述从“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修改为“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将原《办法》中涉及“未购买”或者“补充购买”公摊面积的表述修改为“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南宁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主要是考虑到原《办法》所规定的“未购买”“补充购买”公摊,其本质都是补缴尚未缴纳的公摊面积价款,修改后的表述更符合民法典精神,也与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的表述保持一致,更加便于市民理解。

此外,结合南宁市管理工作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主要包括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部门,将原《办法》规定的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修改为向“税务部门”缴纳;优化补交价款的管理规定,明确售房款缴至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由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以售房单位为核算主体分设售房款明细账;允许带有抵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

据了解,在工作实际当中也取消了原来售房单位进行审查的流程,业主无需通过原售房单位,可直接向住建部门申请缴纳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出售尚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补充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按照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记者彭媛媛

编辑|蓝梦

校对|韦一璞

审核|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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