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前瞻|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设置有别于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的特殊规则,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

2023-03-01 09:27:00 - 财联社APP

财联社3月1日讯(记者郭松峤)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将分别于3月5日、3月4日在北京开幕。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对财联社透露,今年将提交一份关于加快制定个体工商户破产保护制度的提案。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数据,截至2023年1月,我国市场主体达1.7亿户,其中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的2/3,带动近3亿人就业。

吕红兵表示,个体工商户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面临无法清偿的大额债务时难以为继,更需要稳妥有效的市场退出和破产保护机制,从而对个体工商户和债权人都能够形成有效制度保护,确保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稳定。

事实上,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破产法下的破产主体;2022年11月起施行的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强调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保护和纾困帮扶,并未具体涉及个体工商户的市场退出问题。

而早在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三个部委即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市场主体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对此,吕红兵建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基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地位和不可或缺作用,有必要尽快改变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缺位局面。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此背景下,应加快为个体工商户构建一个统一的、全国普遍适用的破产保护制度。“同时,个体工商户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应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设置有别于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的特殊规则。”

就破产申请主体而言,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应允许债权人提出申请;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全部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破产。

就破产原因而言,应区分个体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需要家庭成员均具备破产原因,才能确定个体工商户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就破产债权确认而言,依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需要债权人举证个人债务用于家庭经营或该债务系基于家庭成员共同意思表示形成。

就破产重整而言,应当允许个体工商户实施破产重整,并参考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破产重整程序。就责任人信用记录机制而言,对个体工商户破产中的违法违规责任人设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借鉴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规则,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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