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的通知
甘政发〔2023〕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3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6月2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甘政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是指导我省各行业开展节水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广泛应用于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评价、节水载体创建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等各项管水控水的新量化标尺。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节水监督检查,完善用节水统计制度,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定期开展取用水考核与用水审计。各取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定额,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及时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实现科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
(2023版)
二○二三年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 发布定额
1.甘肃省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
2.甘肃省畜禽养殖业用水定额
3.甘肃省鱼塘补水用水定额
4.甘肃省工业用水定额
5.甘肃省建筑业用水定额
6.甘肃省服务业用水定额
7.甘肃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8.甘肃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第三部分 附 录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甘肃省开展用水总量配置、节水管理、取水许可审批与管理、取用水计划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工作,也用于指导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制定和修订。文件中未涉及的行业和产品,其用水定额可参照相近行业、产品的定额。
二、术语和定义
1.用水量
用水户的取水量,包括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含再生水)、自取地表水(含雨水集蓄利用)、地下水、市场购得的水产品等,不包括重复利用水量。农业用水包含斗口(或井口)以下输水损失。工业用水量指与工业生产有直接关系的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包括辅助生产设施以及生活办公用水、食堂用水等)以及附属生产用水(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改、科研用水等)等水量,不包括供给外部的水量。取自供水工程的工业和生活用水不包含供水工程的输水损失。
2.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用水户单位用水量的限定值。
3.农业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按相应核算单元确定的各类农业单位用水的限定值。
4.灌溉用水定额
在规定位置和规定水文年型下核定的某种作物在一个生育期内(或一年内)单位面积的灌溉用水量。
5.渔业用水定额
核算单元内单位静水养殖水面一年内维持适宜水深补水所需水量的限定值。
6.牲畜用水定额
某类牲畜每日每头(只)平均饮用和清洁卫生用水量的限定值。
7.工业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工业企业生产单位产品或创造单位产值的取水量限定值。
8.服务业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服务单位单个用水人员或单个服务设施、单位服务面积、单个服务对象等单位时间用水量的限定值。
9.建筑业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建成单位建筑面积的用水量的限定值。
10.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每人每日合理用水量的限定值。
11.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每人每日合理用水量的限定值。
三、定额分类等级
用水定额所涉及的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性归类,无法确定产品属性时,按企业所属行业归类。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分为先进值和通用值两级。先进值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通用值主要用于现有企业的日常节水管理和节水考核。畜禽养殖业和鱼塘补水定额为通用值一级,主要用于企业的取水许可审批、日常节水管理和节水考核。
工业用水定额分为先进值和通用值两级。先进值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通用值用于现有企业的日常用水管理和节水评估考核。本次未制定先进值的产品,通用值可兼顾先进值的用途。
服务业用水定额分为先进值和通用值两级。先进值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通用值用于现有单位的日常用水管理和节水考核。
建筑业用水定额为通用值一级。通用值应用于建筑施工临时用水申请与审批。
第二部分 发布定额
第三部分 附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