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课堂 |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2023-03-01 17:40:04 - 中建投信托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主席令2022年第9号)

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消保课堂 |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消保课堂 |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出台意义及主要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简称消保)领域制定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将对下一步银行保险消保工作产生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

《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七条,对消保总体目标、监管主体、工作原则、管理要求、责任义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新特点、新要求

1.系统性提出体制机制建设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两会一层”在消保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其中,董事会要负最终责任。同时,还要将消保工作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经营战略中,并建立完善消保审查、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机构管控、消保内部考核和审计等11项工作机制。

2.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设立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监督银行业保险业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管理办法》同时明确,消费者请求调解的,银行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强化行业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发现存在问题的机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例如监管谈话、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并开办新业务等。此外,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恶劣的机构,可对相关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以下罚款。

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知情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自主选择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捆绑搭售、单方面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采用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

公平交易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在协议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

财产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要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银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依法求偿权

保险业务要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理赔难”,《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受教育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受尊重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和催收行为。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信息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在线上渠道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禁止从业人员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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