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嵩县最新拟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2024-03-01 17:47:05 - 政府网站

转自:洛阳发布

洛龙区

洛龙区、嵩县最新拟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洛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经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我区范围内57.1873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东至花园社区城镇道路,西至花园社区、杜村社区公路用地,南至花园社区城镇道路,北至花园社区公路用地。

地块二:东至花园社区高教用地,西至花园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南至花园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北至花园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三:东至花园社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西至花园社区其他林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南至花园社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北至花园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四:东至花园社区物流仓储、果园用地,西至花园社区物流仓储、果园用地、南至花园社区果园用地,北至花园社区物流仓储用地。

地块五:东至龙门社区工业用地,西至龙门社区物流仓储用地,南至龙门社区工业用地,北至龙门社区工业用地。

地块六:东至龙门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西至花园社区工业用地、南至龙门社区物流仓储用地,北至花园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地块一:拟征收我区龙门街道杜村社区集体土地0.9062公顷,其中农用地0.9057公顷(耕地0.1464公顷、林地0.2613公顷、园地0.4980公顷),建设用地0.0005公顷;

拟征收我区龙门街道花园社区集体土地15.4011公顷,其中农用地6.0131公顷(耕地4.4478公顷、林地1.4472公顷、园地0.05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2公顷),建设用地9.3880公顷。

地块二:拟征收我区龙门街道花园社区集体土地8.7599公顷,其中农用地3.0438公顷(耕地2.9727公顷、林地0.0711公顷),建设用地5.7161公顷。

地块三:拟征收我区龙门街道花园社区集体土地22.2109公顷,其中农用地8.7775公顷(耕地8.1333公顷、林地0.2451公顷、其他农用地0.3991公顷),建设用地13.4334公顷。

地块四:拟征收我区龙门街道花园社区集体土地0.109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0.1098公顷(林地0.0162公顷、园地0.0936公顷)。

地块五:拟征收我区龙门石窟街道龙门社区集体土地3.9231公顷,其中农用地0.2459公顷(耕地0.22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8公顷),建设用地3.6772公顷。

地块六:拟征收我区龙门街道花园社区集体土地3.7065公顷,农用地0.0329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3.6736公顷;

拟征收我区龙门石窟街道龙门社区集体土地2.1698公顷,其中农用地0.0593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2.110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居住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8300.3877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4510.3624万元,已预存入指定账户。土地征收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将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龙区人民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龙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电话:65593571)。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意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电话:6325101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2月22日

洛龙区、嵩县最新拟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经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我区范围内35.6641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花园社区工业用地、龙门社区农村宅基地,西至花园社区公路用地、寺沟社区公路用地,南至寺沟社区农村宅基地用地、龙门社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北至花园社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我区龙门街道花园社区集体土地9.0392公顷,其中农用地5.3545公顷(耕地2.8880公顷、园地0.1351公顷、林地1.6456公顷、草地0.3747公顷、其他农用地0.3111公顷),建设用地3.6847公顷。

拟征收我区龙门石窟街道龙门社区集体土地11.5300公顷,其中农用地0.0862公顷(耕地0.07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7公顷),建设用地11.4438公顷。

拟征收我区龙门石窟街道寺沟社区集体土地15.0949公顷,其中农用地1.5852公顷(林地1.4659公顷、草地0.08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1公顷),建设用地13.509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居住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4457.4345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812.8276万元,已预存入指定账户。土地征收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将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龙区人民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龙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电话:65593571)。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意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电话:6325101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2月22日

嵩县

洛龙区、嵩县最新拟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嵩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嵩县2024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补偿安置通告

嵩政通〔2024〕11号

为实施嵩县城乡建设规划,县政府拟征收田湖镇洒落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7156公顷,其中耕地0.7156公顷。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地类、位置和用途

拟征收田湖镇洒落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7156公顷,其中耕地0.7156公顷。

地块位于田湖镇洒落村。东至洒落村道路;南至洒落村道路;西至洒落村水浇地;北至洒落村工业用地。(详见勘测定界)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实施土地征收时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自主选择安置办法。

四、办理拟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嵩县自然资源局(洛阳市嵩县白云大道,电话:6633981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擅自新增建(构)筑物、室内装修或其它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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