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配件必须可追溯

2024-03-01 18:00:41 - 北京晚报

维修配件以次充好,维修不善推诿扯皮,原厂配件、修复配件不明码标价……这些汽修行业乱象,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近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机动车维修“价格公开”、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

公布工时定额收费标准

机动车维修价格,是最让汽修“门外汉”摸不着头脑也是最关心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价格公开”: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通过系统如实、完整备案,并及时更新价格信息。经营者不得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到“预付卡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加强对维修保养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的管理,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

“鱼龙混杂”的维修配件,也是监管的重点。征求意见稿指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未征得托修人同意,不得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同时,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依法处置或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质保方面,机动车发生故障且承修方在3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此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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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4年3月23日。市民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本报记者孙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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