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文明确4种哄抬价格行为,已处置投诉举报340起
4月1日,记者从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本轮疫情发生以来,济南市加强了价格执法。从3月30日开始到目前,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经检查重点市场主体900余家,处置投诉举报340起。
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发现个别市场出现市民扎堆抢购的现象以后,及时督促市场、商场主办单位和商务部门保持联系沟通,加快信息共享,加强信息通报,合力组织加大货源供给和补充,引导市民有序购物,积极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遏制因抢购导致的物价上涨过快势头,消除消费者的恐慌情绪。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也迅速采取措施,面向全市的市场、商场、超市、行业协会和有关市场主体发布了提醒告诫书,要求从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明码实价,坚决杜绝价格欺诈;加强自律,严禁哄抬物价;价实货真,自觉维护公众利益等方面加强自查自纠,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与此同时,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也突出三个重点加强了价格执法,一是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和重点商品,加强价格监管。二是精准发力,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约谈了部分超市和总部负责人。三是畅通渠道,设立专岗专人,对接12345和全国12315平台,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从3月30日开始到目前,已经检查重点市场主体900余家,处置投诉举报340起。
4月1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南市疫情防控期间,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2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2022年3月29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2022年3月29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2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45%对外销售的。
济南市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已发布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的,视为已对各相关经营者依法履行告诫程序。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孙业文王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