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好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

2024-04-01 09:20:00 - 金融时报

进一步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需要从制度层面、行业发展层面和消费者层面共同发力,通过顶层制度的完善、保险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形成三个层面互相促进、互相强化的良好发展环境。

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赋予了保险业在金融和经济系统中更加清晰的行业定位。纵观历次文件中对保险业功能的定位,此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保险业定位更加凸显了在当前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在党中央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战略要求下,保险业在金融和经济系统运行、社会治理中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设金融强国的大背景下,保险业发展要以“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为根本要求,做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市场风险管理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推动者。

途径和方式

保险业以风险为经营标的的本质决定了保险的运行可以减少风险对个人、企业现金流的冲击。保险业通过收集保费、汇聚风险、形成资金池、投资运作,并向遭受风险损失的主体支付赔款或保险金的方式开展业务。从保险业核心经营活动与流程来看,其主要可以分为承保、资金管理、理赔三大板块。根据我国保险业的特点,监管部门统计数据时将人身保险分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三大类,将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七个大类。可以看出,保险业参与到居民生活、企业经营、政府管理和社会运转的方方面面。通过开展保险业务,保险业为经济社会运行的各个方面、各个流程提供保险保障服务,通过不同的方式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一)作为风险处置的快速响应者。保险业最为直接和核心的功能是在发生风险事故后,通过支付赔款帮助个人或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状态。除此之外,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与相应的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帮助采取专业的减损、恢复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的损失,并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这不仅有助于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快速恢复、稳定运行,对于受其影响的上下游主体也有保护保障作用。

(二)作为有效的风险管理者。为了控制赔款规模,保险业具有控制和管理风险的天然动机。一方面,购买保险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标准和法规要求,从而激励企业和个人加强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否则企业和个人必须自己承担可能的巨额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费率与风险挂钩的机制促进企业和个人完善防灾防损体系,防患于未然;商业保险也可以基于专业的风险管理技术和能力,建立相关的风险预警机制,从而有效减少风险的发生。

(三)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者。作为一种市场经济的制度手段,保险业也会与政府部门广泛合作,共同构筑社会保障的安全网。通过保险业与政府的共同参与的市场和政府合作机制,可以构建更有效率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作为社会矛盾的化解者。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责任保险通过自身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在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搭建沟通桥梁,将主体之间可能的侵权责任关系转化为市场经济关系,在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第三者合法利益,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可能。

(五)作为创新的重要推动者。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新兴风险不断出现,创新活动所面临的风险也更加复杂和多样。面对更多的未知风险和不确定性,保险可以使风险更可能被接受或承担。与此同时,保险机制有助于新兴技术的快速市场化,从而加速创新。

(六)作为长期资本的重要提供者。保险业通过保险业务,尤其是长期寿险、年金险等业务汇集起的大规模资金具有长久期属性,因而天然地具备长期资本属性,追求安全稳健收益,可以作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长期资本的重要来源。在资金运用时,保险业通过其长期资金优势,可以在稳定资本市场以及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国家战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具体实践

近年来,国家治理层面顶层制度设计的不断完善为保险业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政府和保险机构合作的不断加强,保险业风险减量服务探索的不断推进,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日益显著。

(一)国家治理层面的制度性安排。近年来,我国逐渐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巨灾保险制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等,进一步发挥和提升了保险业在稳经济、促稳定方面的作用。

1.农业保险不断“扩面”“增品”“提标”。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46条明确提出由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2007年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提出2007年在6个省份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式实施。农业保险制度从开始试点至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不断扩面、增品、提标。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对三大粮食作物、天然橡胶、油料作物等16个大宗农产品及60余个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的覆盖,建立了“中央保大宗,地方保特色”的补贴体系,在“政府补贴+保险公司市场化运营”的模式下,持续高质量发展。2023年1至11月,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71亿元,提供风险保额45633亿元。

2.交强险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稳步提升。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在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交强险制度。2006年7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并实施,标志着交强险制度的正式实施,交强险制度至今已运行了17年。作为我国第一项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在服务民生保障、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减少社会矛盾和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通过保险事故理赔,有效化解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2022年我国交强险参保机动车数量达到3.37亿辆,其中汽车参保数量共计2.99亿辆。2022年交强险赔付支出1845亿元。此外,保险业还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截至2022年年底,已累计从交强险中提取救助基金279亿元。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参与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创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方式,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完善了社会治理。

3.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与试点不断推进。气候变化使灾害治理的难度不断加大,而经济的发展使自然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也不断加大。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在灾害管理与应对中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在保险业发展、防灾减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等指引性文件(见表1)中提出加强保险业的参与和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了相关顶层制度。

发挥好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

随着顶层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逐步推进。《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政策陆续出台,巨灾保险陆续在我国多个省市开始试点。目前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完善了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的基础设施。2015年,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立,承担提供地震保险服务,参与灾害损失分担的重要职能。截至2022年6月末,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累计为全国1876万户次居民提供了7087亿元的地震巨灾风险保障,累计赔款约9636万元。

二是多地积极试点探索保险保障更为多元的“政府出资+保险运营”巨灾保险模式。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地方性巨灾保险试点覆盖面更广,通过与政府的合作也可以更好地将保险机制嵌入到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体系中,提高灾害治理能力。从目前的试点情况看,地方性的巨灾保险试点的保费主要来自地方政府的资金,保障责任一般为住宅损坏、人身伤亡、家庭财产损失、农作物损失等涉及民生的损失,承保的风险主要包括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见表2)

发挥好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

4.强制或准强制责任保险险种不断丰富。自2006年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推行以来,我国在高危行业也建立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此外,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医疗责任、校园安全等领域,一些具有强制或准强制的责任保险制度也在不断推进。

安全生产方面,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确立了我国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定保险定位正式确立。

医疗安全方面,2019年通过的《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确立了我国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地位。2020年,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原银保监会就《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有准强制责任保险特点的医疗责任险的发展则较早,2007年原卫生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责任保险。2018年国务院发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令第701号),规定国家应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在医疗纠纷中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散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投保医责险。随着医疗责任保险在全国的推进,在化解医疗纠纷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公共安全方面,2022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教政法厅函〔2022〕3号),明确要求全员购买校方责任险或者校园综合险,通过校方责任险、校园综合险等途径,建立社会化的安全风险分担机制。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除此之外,在《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鼓励相关企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的明确条文,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方面,相关的责任保险制度也在陆续推进。

(二)政府与市场合作的探索。保险业积极参与政府的各项工作,由政府发挥激励、引导与约束作用,保险业发挥市场化的损失补偿和风险管理作用,有效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助力“健康中国”“平安中国”建设,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1.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是积极承担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初步形成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保险治理格局。保险业自2012年开始参与大病保险经办,发挥保险公司在机构、人员、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提升了医保经办的服务效率和质量。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累计惠及农村低收入人口就医14481.7万人次,减轻医疗费用负担1487亿元。此外,保险业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目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已覆盖49个城市,参保人数达1.69亿人,多数城市由保险公司参与经办。

二是积极推进普惠健康保险发展。2020年以来,各地保险公司在政府指导下陆续推出“惠民保”产品,填补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空白地带,有效满足了老年群体、健康状况不佳的群体对健康保险的需求。截至2022年12月,全国共推出263款产品,覆盖29个省级行政区,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亿元,参保人数超8000万人。

三是积极参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我国账户制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确立。同年11月,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随后,多项配套措施陆续出台,包括个人养老金个税优惠政策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业务规定,通过设立个人账户并辅以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居民参与个人账户缴费。2023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这也标志着2018年5月开始探索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以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三支柱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正式确立。

2.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随着保险业服务能力的提升,其服务对象不再仅仅局限于个人和企业,同时也不断与政府部门合作,在辅助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方面,保险业发挥自身在风险管理上的专业特长,嵌入政府社会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是通过公共管理综合保险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二是通过自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发挥保险业在社会救助方面的作用。目前31个省(区、市)均开办有灾害民生类保险业务,覆盖了217个地市的1100个区县,保障人数约5.7亿人。

另一方面,保险业通过发挥保险优势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除了在历次大型自然灾害或公共安全事件中捐款捐物,保险业还通过保险业务的独特优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如新冠疫情期间,保险业主动扩展保险责任,将新冠病毒纳入人身险、意外险、旅行险等产品的保障范围。在传统的保险保障基础上,商业保险机构也在产品和服务模式上进行创新,助力重大疫情防控工作。

(三)保险行业的风险减量服务探索。2023年1月,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3〕7号),从监管高度对财险业的风险减量管理作出要求。保险业从单纯的事后“现金支付者”的角色,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者”角色转变。

在行业具体实践中,根据不同险种面临的不同风险特点,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了不同形式的防灾、减灾、防损、减损活动,强化风险管控。

此外,在一些新兴的保险业务领域,如知识产权保险,通过保险理赔帮助中小企业维持生产经营、减少经济损失。《中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白皮书(2022)》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已有超过22个省份、99个地市开展了知识产权保险业务,累计为超过2.8万家企业提供了逾1100亿元风险保障。知识产权保险,一方面通过先行赔付等条款降低了企业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中小企业因非主观故意侵权面临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或诉讼的风险,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合法救济渠道提供了有效补充。

政策建议

进一步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需要从制度层面、行业发展层面和消费者层面共同发力,通过顶层制度的完善、保险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形成三个层面互相促进、互相强化的良好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的发挥不仅需要保险业不断发展,提高自身可保能力,探索多元化的风险分散渠道,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还需要从顶层制度层面将保险这一市场机制更有效地嵌入统筹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框架中。

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法律环境。对于涉及公众安全和利益的风险,要在上位法层面给予保险业参与风险治理的制度支持。如针对涉及公众利益的敏感领域,应在《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特殊、关键行业建立明确的强制保险制度,形成政府、企业、保险业三位一体的风险治理格局。

二是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巨灾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力度。加大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财税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需要,积极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新业态的生产风险、运输风险、销售风险、消费风险等提供保障。

三是完善保险业发展的基础设施。由政府部门牵头加强政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与保险之间的数据共享。鼓励各部门与保险公司协同搭建风险治理与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提高保险业数据获取便利程度,共同开发多维度、多视角风险分析模型工具,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保险企业提供便利,降低保险业的投入成本。

(二)持续推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行业服务能力。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的发挥离不开保险业的发展壮大、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进一步提高以及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一是积极参与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依托科技保险、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产业链综合保险等服务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助力“高精尖”产业和“国之重器”攀高逐新;深化“保险+科技+服务”模式创新,建立覆盖信用融资、技术创新、装备购置、产品研发、生产与人员安全、成果转化和产能提升等全方位全流程的综合保险机制。加大绿色保险的创新力度,通过创新险种和服务模式等方式提高保险业的参与度。

二是持续推进保险业风险减量管理服务。行业层面应提供数据、标准和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层面要进一步增加科技投入,通过数字化平台建设,提高对风险的全流程监测预警和管理能力,并不断积累风险数据,优化风险分析模型,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构建多元化、复合背景的风险管理人才队伍,提高风险管理服务的专业度,提高风险减量服务的客户满意度,让被保企业切实享受到风险减量服务的价值。

三是进一步完善再保险市场建设。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关系到整个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不仅可以通过业务分出将我国市场的风险分散给国际市场,通过接收国际业务也可以与我国内部的风险进行对冲分散。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但再保险市场发展明显不足。行业数据显示,我国2022年分出至境外保费规模约1120亿元,境外分入保费规模约283亿元,再保险市场有近4倍逆差。贝氏评级(A.M.Best)2022年统计的全球前50位再保险主体中,我国只有三家。在再保险领域拥有自主权对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能源安全和国家安全都有重要的意义。应持续提升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支持再保险机构以服务我国“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企业为主,逐渐积累业务经营,稳步提高国际化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消费者保护和国民保险意识教育工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需要从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维护两个方面提高。

在消费者教育方面,要借助互联网技术、自媒体平台等多元途径,探索保险教育新途径、新方式,提升保险教育的传播度和可接纳性,在欠发达地区、农村群体、老年群体中的普及度,采取保险知识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少年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的培养。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首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点的监测,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其次,在消费者纠纷化解上,应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行业自律,采用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提高投诉处理、纠纷解决效率。鼓励专业第三方平台在保险销售、理赔和纠纷化解中发挥积极作用。监管部门则要为消费者进一步维权提供更多便利。

(作者郭金龙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朱晶晶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编辑)

主要参考文献:

①孙祁祥,郑伟.《保险制度与市场经济:六个基本理念》,《保险研究》2009年第7期.

②段白鸽,王永钦,夏梦嘉.《金融创新如何促进社会和谐——来自中国医疗纠纷的证据》,《金融研究》2023年第7期.

③徐利.《推动保险创新融入社会治理》,《前线》2021年第8期.

④魏思佳,韩迪,王一鸣.《覆盖31个省保障5.7亿人——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崭露头角》,《中国应急管理》2023年第8期.

⑤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知识产权保险白皮书(2022)》,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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