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冲地铁门”相撞致一人摔倒骨折 法院:双方各担50%责任

2024-04-01 10:11:05 - 东方网

两人“冲地铁门”相撞致一人摔倒骨折 法院:双方各担50%责任

东方网通讯员黄诗原、傅婷煦4月1日报道:李某、王某两人同时在地铁站抢跑冲门,意外相撞致王某摔倒,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地铁站台抢跑撞人纠纷案,认定李某、王某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总计119657.66元。

某日上午,李某与王某各自从地铁17号线下车,打算换乘不远处的2号线。此时,2号线的关门警示灯已经开始闪烁,提示车门即将关闭。见此情形,两人都开始奔跑,试图在车厢门关闭之前进入车厢内。在即将到达车门前时,两人发生了身体碰撞,导致王某站立不稳摔倒在地。最终,李某未能赶上已经关门的地铁,他和其他乘客一起将王某扶到了车站内的座椅上休息。

地铁工作人员在得知此事后赶到事发处,拨打了120并协助将王某送医急救。经医生诊断,王某股骨颈骨折、肱骨上端骨折。

不久后,王某诉至上铁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33763.6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李某辩称,王某的摔倒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地铁公司辩称,已对王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分析了地铁公司提供的两段录像。录像显示,两人在共同奔跑的过程中发生了身体接触,致使王某失稳摔倒。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违反《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同时在地铁换乘站台通道中奔跑抢门,因发生身体接触导致王某摔倒受伤,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因此,结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对于王某受到的损害,李某、王某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事发现场并未发现有水渍等湿滑情形,被告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总计119657.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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