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因利润分成“谈崩”,如何调解? 法院:“取中”分成

2024-04-01 21:46:27 - 工人日报

判了!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因利润分成“谈崩”,如何调解? 法院:“取中”分成

判了!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因利润分成“谈崩”,如何调解? 法院:“取中”分成

新闻

直播带货中,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因利润分成引发的纠纷不断出现。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一起案例,法院判定,当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利润分成不明时,以协议约定的中位值分成。

网红主播与经纪公司利润分配不明时,以协议约定的中位值分成

判了!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因利润分成“谈崩”,如何调解? 法院:“取中”分成

案情介绍

判了!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因利润分成“谈崩”,如何调解? 法院:“取中”分成

2019年5月12日,刘某与某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约定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刘某演艺事业的经纪代理权,合同履行期限自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7日。

2019年8月1日,刘某与经纪公司签订《协议书》,因直播平台的变更,双方就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自2019年8月1日,刘某在A直播平台做直播节目,每月应完成的礼物额度任务为45万元。如果完成额度任务,刘某获得当月总礼物值的40%;如果超额完成任务30万元以上,另加奖励1万元;如果完成额度任务的60%(即27万元)以下,刘某获得当月总礼物值的35%;如果刘某未完成的额度在10万元以上,剩余部分由经纪公司充值完成,以确保完成平台任务。

总礼物值是指刘某与粉丝互动所获得的数值,不包括经纪公司为刘某所刷礼物值。当月经纪公司所充值总款额的50%从刘某总后台数据的总款额中扣除,经纪公司因平台扣除产生的50%充值损失,由经纪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刘某所获得礼物分成计算方式最终为:(总礼物值-经纪公司充值的50%)x40%或(35%),及超额完成30万元以上加奖金1万元,计算周期为每月。

2019年8月10日,A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与刘某签订《解说合作协议》,双方就直播时间、结算标准、合作费用等进行约定。对于主播收益部分中平台打赏的礼物,A直播平台会按照40%-50%的比例收取服务费,剩下的返给经纪公司。

一年后,刘某与经纪公司因为利润分成问题产生争议,刘某将经纪公司、股东孔某、第三人A直播平台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经纪公司支付拖欠的直播费用95万元(包括礼物分成、薪资、广告推广费等)及逾期付款利息,经纪公司的股东孔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了!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因利润分成“谈崩”,如何调解? 法院:“取中”分成

庭审过程

判了!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因利润分成“谈崩”,如何调解? 法院:“取中”分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刘某主张的礼物分成,依照其与经纪公司协议,在扣除经纪公司所刷礼物50%后,双方未就刘某完成礼物任务为27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时的分成比例进行约定,故法院以协议约定的中位值37.5%作为刘某的分成比例。

审判结果

经核算,刘某应获得104万元的礼物分成款,核减经纪公司已支付的100万元,经纪公司尚欠刘某礼物分成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对于刘某主张的薪资、广告推广等收入,《协议书》约定归经纪公司所有,故该项诉求,法院未予支持。经纪公司的唯一股东孔某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说法

法官提示,合同中价款或报酬,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出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时,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争取达成补充协议以弥补合同漏洞。如果仍不能确定,则应以鼓励交易、实现公平为目的,促使合法成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2024.1.10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因利润分配有分歧诉诸法院的案例,并不少见。此前曾有报道称,南京一网红主播就与经纪公司因收益分成谈崩跳槽,被公司索赔500万元,最终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求。

女主播因收益分成谈崩跳槽,原公司诉赔500万被法院驳回

案情介绍

刘某是一名网红主播,2019年3月被某文化公司看中,双方签订《艺人签约协议》,约定刘某以某文化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作为其所有网络直播的独家、唯一平台,双方分成比例为五五分成,文化公司需为刘某提供住处及直播设备等。协议签订后,刘某在该公司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网络直播。4个多月后,刘某因皮肤出现不适,向文化公司请假,公司准假一个月;休假届满后的8月份,刘某因急性结膜炎再次向公司请假,公司批准其继续休养。

刘某休假期间,某文化公司对运营团队进行了调整,并提出调整与刘某的分成比例,同时基于成本考虑要收回所租房屋及直播设备,后安排工作人员与刘某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2019年9月10日,刘某从文化公司提供的房子内搬出,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三个月后,刘某在抖音平台开始直播,并获取收益。

某文化公司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违约金500万元。

庭审过程

法院认为,基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网络主播的身体状况对直播能否正常进行尤为关键。刘某在身体因病不能适应直播的情况下,履行了正常的请休假手续,文化公司也予以批准,刘某并非擅自停播。双方并未就分成比例调整、不再提供房屋和直播设备等事宜协商一致,直至2019年9月10日《艺人签约协议》解除,刘某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后,刘某不再负有在文化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的合同义务,其在合同解除三个月后的2019年12月开始在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并不构成违约。

审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法院驳回了某文化公司要求女主播刘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

以案说法

该案中,某文化公司对刘某的个人形象和知名度的提升有一定的帮助,但刘某作为“网红”,也因其产生的流量给文化公司带来可观经济效益,双方在网络直播业态中共生发展,双方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停播的实际原因等,对于网络主播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进行了认定,对于规范“签约公司”和所属“网红”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护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以及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均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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