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 是按机动车处理还是非机动车?

2024-05-01 04:31:49 - 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林雅婧)刘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撞伤人,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属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而刘某认为自己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应该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近日,横州市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焦点集中在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及伤者能否要求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3年5月25日,刘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撞伤未成年人韦某。经鉴定,刘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类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6月27日,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韦某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2023年11月,韦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刘某辩称,自己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虽经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机动车,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二轮或三轮电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自己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也无法投保交强险,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应按非机动车处理,韦某的损失应当按照事故主次责任的比例由双方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投保交强险。刘某作为该车辆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未按规定投保发生交通事故,韦某请求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刘某提出其驾驶的车辆无法投保交强险的问题,因其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本案赔偿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按照规定计算韦某的损失为2万余元,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综上,法院判决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生活中,驾驶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了解相关技术规定,认为所购买的电动车辆不属于机动车。

实际上,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软硬件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等。”符合这些标准的,属于非机动车,而超出该标准的,全部划归为机动车范畴。由于电动三轮车在质量和速度上大多已经超过电动自行车标准,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被认定为机动车,参照机动车赔付。提醒广大车主要及时了解自己购买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需要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投保,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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