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6-01 03:46:27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9证券简称:均胜电子公告编号:临2024-035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6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408,701,543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2,752,231股后的1,405,949,312股为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365,546,821.12元(含税)。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股份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752,231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仅分派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数量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05,949,312×0.26)÷1,408,701,543股≈0.2595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95)÷(1+0)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以及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之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均胜电子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7124847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0699证券简称:均胜电子公告编号:临2024-036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3元/股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2.74元/股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6月7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人民币23元/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即2024年2月19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均胜电子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回购报告书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具体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408,701,543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2,752,231股后的1,405,949,312股为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365,546,821.1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3元/股调整为不超过22.74元/股,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05,949,312×0.26÷1,408,701,543≈0.2595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3-0.2595)+0]/(1+0)≈22.74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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