漓江流域采挖野生兰花?法院这样判→

2024-06-01 15:54:49 - 南宁晚报

今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桂林市召开漓江环境资源执法司法保护工作会,发布《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白皮书》,向社会通报广西法院助力全方位提升漓江品质,保持漓江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的政策举措,并公布3个漓江流域司法保护案例、2个自治区水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

1.邬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1月至4月,邬某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在阳朔县兴坪镇黄花坪山场内采挖野生兰花共计51株,并销售获利。

经鉴定,邬某某采挖的51株兰花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落叶兰。经评估,邬某某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失5.09万元,其中生物多样性损失4.59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损失0.5万元。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邬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生态破坏公益诉讼,要求邬某某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认为,邬某某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邬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漓江流域物种多样性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破坏了漓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考虑到邬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且悔改态度较好,判决由其提供环境公益劳动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以代偿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

2.郑某某诉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2021年12月19日,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位于阳朔县的九马画山有人进行攀岩活动。经询问,攀岩者为郑某某和文某。郑某某于当日从阳朔县兴坪镇画山码头乘坐渡船到达九马画山脚下后即刻开始攀岩。

2022年7月12日,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郑某某未经审核在九马画山开展攀岩活动,违反《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郑某某不服,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擅自在九马画山进行攀岩,违反了《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利用岩溶石山开展攀岩活动应当经过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规定,依法支持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郑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郑某某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记者韦薇通讯员费文彬马琳

编辑|高纬

校对|李冬莉

审核|农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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