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失火谁担责?
2022-07-01 16:38:29 -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案件播报#【#出租房失火谁担责#?】2020年9月30日,滕某将自建楼房的一层东侧店面出租给林某经营水果店,2020年11月16日凌晨,该楼房发生火灾,烧毁内部装修、家电和店内水果等,无人员伤亡。经评估,火灾造成滕某财产损失54500元,林某损失2534元。滕某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赔偿财物和租金损失。林某则表示,火灾发生前一天,滕某请人做法事后,在房间内燃烧香烛纸钱。滕某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该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还要退还房租。2021年12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调查发现,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定,起火部位在林某承租的一楼东侧房间处,起火点为房间内沙发附近,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另根据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记录,东侧房间内未发现祭祀活动痕迹,并认定可排除祭祀活动后遗留火种引起火灾。林某作为承租人,长时间开灯照明,疏于管理,未尽到电气线路的安全使用、妥善保管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滕某作为出租人,其拉设的照明线路存在隐患,却未能及时排查风险,维修故障,也没有及时监督和提醒承租人安全用电,对火灾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经综合考量火灾地点、起因、过错程度,确定本起火灾事故由林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滕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财产损失情况和责任比例,判决林某赔偿滕某财产损失4411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滕某某租金损失每月1435元,自2021年11月17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林某某已支付的租金13073元,应予以扣减。判决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