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最新明确:单位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将面临罚款!
近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该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自主决定权。
需要关注的是,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的,按照以下基准处罚。其中,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12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24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36个月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的,按照以下基准处罚。具体来看,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上60个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60个以上90个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90个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在管理中心下达处罚决定书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管理中心下达处罚决定书前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该规定所称单位,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