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协会+商会”“助手”作用构建破产前纠纷解决机制

2024-07-01 06:15:46 - 四川日报

当下,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去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这为受困企业提供了“涅槃重生”的有效路径。但企业破产并非独立事件,背后涉及经济社会领域诸多问题,从而扩大风险等级。为此,应在坚持市场化破产前提下,建立破产前纠纷解决机制,筑牢高质量发展防火墙。

构建破产前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前程序”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办理破产”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机制因快速、便捷、低成本等特点,可有效缓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有利于稳定企业生产、消除社会风险,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社会治理要求的创新举措。

构建破产前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完善市场主体挽救和退出机制。该机制一方面致力于筛查具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可能的企业,尽可能通过庭外程序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走出困境,以此避免破产带来的负面后果,是我国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通过庭前筛查鉴别企业适用的破产程序,能够有效化解破产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矛盾,从而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从历史角度看,商会作为商业运作中重要组织形式,其历史可追溯至清代商业行会,最初为维护商人共同利益、规范市场秩序而设。随着商业不断发展和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商会解纷作用逐渐凸显,是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良性对话的桥梁和纽带。协会与商会结合将产生“法律优势+商业优势”的良好化学反应,为商业解纷提供便捷、高效、全面、专业的优质服务。从理论角度看,协会与商会作为破产前纠纷解决主体具有深厚理论基础。协会与商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能够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起到信息交互融通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参与主体多元化;能够搭建起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利益方沟通平台,推动各方充分披露信息,为庭外重组创造有利条件;能够在破产前端提供法律、财务、管理等专业指导,帮助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重组方案,有利于促进商业活动规范化、法治化。从实践角度看,协会与商会协同发力解决破产前纠纷已形成有益探索,是政府和法院“得力助手”。

由政府牵头成立破产公共事务中心,与破产管理人协会和商会联合开展破产诉源治理,为危困企业及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咨询、企业状况识别、庭外重组可行性分析、破产程序指引、寻求最佳途径等破产前端服务,以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诉前、诉中调解服务。

由法院牵头成立破产前端服务中心,整合“协会+商会”为困境企业及利害关系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法律事务咨询服务,精准识别破产企业经营状况,尽可能促进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或参照庭内重整和解模式预先达成协议,引导有关方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路径,实现“破产前端”与审判工作有机衔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

建立数字化“一站式”纠纷化解平台,依托破产管理人协会办案平台和投融资业务平台及商会网络,为陷入财务困境企业提供业务咨询、破产申请指引、庭外重组、和解磋商、财产处置协助、投融资以及跨境破产咨询等在线法律服务和全过程调解服务,及时有效化解债务纠纷,防止风险蔓延导致企业破产。

(作者系乐山师范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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