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维度提升不起诉异议案件办理质效

2024-07-01 07:37:27 - 检察日报

不起诉权是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裁量权之一。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5.5%的犯罪嫌疑人和50.6%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面对不起诉案件数量的增长,现虽有申诉、复议、复核等程序可以满足相关各方的权利救济需求,但办理不起诉异议案件依然存在提升质效的空间。

准确把握不起诉异议程序的功能定位。司法实践中,依法不应当起诉而起诉的案件或者依法应当起诉而不起诉的案件,这都与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目的背道而驰。对故意伤害、强奸等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而言,错误的不起诉决定还会直接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对公平正义的殷切期待。因此,不起诉案件也需要专门的过滤、纠正错误决定的程序。申诉、复议、复核就是不起诉案件中发挥纠错功能的程序设计。不起诉异议程序通过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并作出决定。

高质效办理不起诉异议案件,需要更好发挥申诉、复议、复核的纠错功能:

一要避免受既定结论的影响。检察官办理不起诉异议案件,避免受既定不起诉决定的影响,与坚守无罪推定原则同样重要。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异议案件应当重点审查公安机关、申诉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将重点偏向原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就可能忽略那些足以影响案件处理结论的关键问题。

二要善于抓住异议理由的重点。客观而言,实务中不起诉决定错误的案件毕竟是少数。如果完全按照审查起诉的标准办理所有的不起诉异议案件,既无必要,也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因此,办理不起诉异议案件,要根据不起诉类型、类案特点、申诉理由、诉求确定审查重点,既保证办案质量,又提高办案效率。

完善不起诉异议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刑诉规则》)第379条、第381条、第3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由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另行指派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申诉的,则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负责控申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才移送负责捕诉部门进行复查。再者,虽然实务中不常见,但是理论上可能出现公安机关、被害人同时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分别申请复议、复核和提出申诉的情况。这可能导致两级检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不同部门同时处理不起诉异议的情形。

对此,笔者建议适时对《刑诉规则》加以修改、完善。当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被害人在七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复查决定为终局决定;被害人超过七日申诉且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被害人依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申诉;被害人超过七日申诉且公安机关的异议已经处于复核阶段的,同样由上一级检察院负责捕诉部门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

提升办理不起诉异议案件的实质审查。从司法实践来看,为避免办理不起诉异议案件流于形式,强化审查的实质性,充分发挥申诉、复议、复核的纠错功能,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高度重视不起诉异议案件。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表明案结事未了。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并审慎办理不起诉异议案件,才能使申诉、复议、复核程序的纠错功能及时、有效地发挥。

第二,强化办案亲历性,突破书面审查、“闭门”办案的局限。证据材料特别是以笔录形式存在的言词证据,往往不能全面反映作证人的证明内容。侦查人员或多或少都会过滤掉部分其认为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有时被过滤掉的有可能是影响定案的关键证据。办理不起诉异议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尽量走访现场、社区、群众,与侦查人员深度交流,复核证据,更全面、直观地了解案情,从而提升审查结论的准确性。

第三,用好检察听证,提升办案公信度。有研究表明,当一个人在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的决定形成过程中,不能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不能向有权作出决定者展开论证、说服、交涉,就会因其权益被忽视、主体地位遭到否定而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如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没开展检察听证,侦查人员、被害人通常没有机会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办理不起诉异议案件可以用好检察听证,邀请听证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力量参与案件审查,提供参考意见,让侦查人员、被害人充分阐述意见,提升案件决策的参与感,从而更加信服检察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

(作者分别为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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