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调整!事关医保申报缴费

2024-07-01 13:19:00 - 江苏省政府网站

转自:宜昌发布

为提升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流程相关工作要求,2024年7月2日起,单位部分医保业务调整为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如下:

一、基数申报

2024年7月1日以前,已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无需重新申报;未申报基数的用人单位,须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

2024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增职工登记后,需在参保当月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

二、医保核定

2024年7月及以后的医保费均在税务部门申报核定和缴费,无法在医保端核定。

2024年6月及之前医保费仍然由医保部门负责核定,再到税务部门缴费。

三、缴费流程

各参保单位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增减员、在职转退休等业务后,即可在税务端以单位名义申报缴费。

参保单位在税务端申报缴费时,要注意核对申报人数和金额,核实增减员后当月应缴医保费是否正确,避免增减员未成功导致单位漏缴或多缴。特别是当月单位有退休职工申办一次性趸缴业务,须待当月医保费缴费到账后,才能申报缴纳次月的医保费,否则会导致次月申报时再次核定退休职工医保费而产生多缴费。

来源丨宜昌发布、宜昌医保

编辑丨郑郑       编审丨翟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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