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优八条”

2024-07-01 16:32:58 - 荆州发布

转自:荆州发布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

针对现行政策中

存在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

进行进一步调整优化

提升服务效能

为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

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继今年4月推出“新十条”后

7月1日

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又出台了八条优化政策

(简称“优八条”)

放宽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时间限制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原政策规定的购房行为发生一年内放宽至两年内提取,认定时间以申请人提供的最新房屋提取要件(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为准,且购房提取金额+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同一套住房已申请过购房提取的,不适用此政策。

取消租房提取月对月限制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无住房,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将租房提取时间调整为每一自然年一次,取消月对月提取限制条件。

取消下岗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部分提取要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没有再就业,也没有继续缴存公积金,公积金账户封存或停缴满两年,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时间限制

取消原政策中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连续缴存满两年的规定,只要申请人无公积金贷款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随时可申请销户提取。

取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申请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时,不再限定还款时间、还款金额以及还款次数(非还款日当天即可)。

进一步加大对于大病提取的支持力度

将原政策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未成年子女”这一限制条件放宽为“子女”。

简化亡故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亡故,其直系亲属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亡故提取业务的,按照顺位继承,配偶优先原则予以办理。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息转入提取人银行卡调整为将亡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亡故职工的银行卡(社保卡)。如无法提供亡故职工银行卡,按原政策执行。

明确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适用

住房公积金政策证明材料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用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村级审批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乡(镇)农经(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机构联审联办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3)乡镇政府发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心城区附近乡镇办理该项业务时可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建设工程预算造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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