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信托也挪用资金?投资人应当规避资金池信托

2022-08-01 10:31:00 - 市场资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47号-55号、57号)显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11宗违法违规事实。

其中有两条违法违规事实:1)将信托财产挪用于其他信托计划分配收益;2)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托资金被挪用。

不久前,一则法院判例也揭开了四川信托与其股东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挪用信托资金的具体项目和细节。

上述两家信托公司的违规行为中,都涉及信托财产挪用、违规使用,也就是说,受托人的不当行为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银保监机关的公告中,只看到了对信托公司及责任员工的处罚,且处罚金额与被挪用的信托金额相比是不值一提的。那么投资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呢?

信托法早有规定!根据《信托法》第25条、第27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资金池信托的资金容易被挪用

抛开前面的案例,小编认为,还是非标类资金池信托最容易被“挪用”!这类信托一般主要销售给某家信托公司的真爱粉,投了非标资金池信托的投资人,并不关心自己的资金投向了什么地方,只知道收益率和到期日。

投资人以这样的心态投资信托产品,其实这是非常危险的。资管新规出台以后,监管要求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但是,为了承接存量的风险产品,仍有机构铤而走险。也可以说,最终的风险是最信任信托公司的委托人承接了。

如何鉴别自己的信托是否为资金池呢?最简单的就是看信托计划能否穿透和是否滚动发行募集。

三个关键词,避开“挪用”

关键词一:“股东”――股东的背景和处境

信托公司作为唯二可以搞放贷的金融机构,如果不是受制于越来越严的监管制度,本身是很适合来搞自融的。

关注股东背景,并不是说央企一定好于民营;而是要动态地具体到信托公司股东的处境,客观来说,在股东遭遇流动性危机后,信托确实更有可能被拿来“输血”的可能;

如果信托公司股东之间往来密切,也值得关注;川信快速失控的导火索之一,怕是跟股东层面上跟安信的往来脱不开干系;

关键词二:“集中授信”――特别是单一集团

比如我们经常看到信托公司“扎堆”违约的新闻,虽然经常被人诟病,但这是正常的,市场觉得它信用好,都给它贷款,结果还不上了;

但是如果一家公司只有一家信托公司给它贷款,规模还百亿之巨,那就要警惕了。

道理也简单:它真的如此优秀,为啥只有一家做?它不够优秀,又为啥给它做这么多?会不会利益牵扯?

关键词三:“壳公司”

所谓“壳公司”,指的是对这些利益集团的授信,除了明面上的集团流贷,也可能以壳公司的形式去做。

例如一家公司,资产1000万,没什么见得着的业务,但给它贷款2个亿,当然通常它附带一个大公司担保。

那就要绷紧这根弦:为什么,又凭什么?是不是壳?

这种壳多有地域性、行业性特征,见的多了,很明显就能看出来。一些小商贸公司、地产公司、能源公司,以及注册地奇奇怪怪的公司是重灾区。

搞“信托财产挪用”,本质上其实有欺骗的成分,投资者以为投的是A,结果是个B。但回过头去看,大部分骗局也没法做得那么精致――规模太大,来不及。小辫子到处飞,不过被市场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

对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是心中既要大胆地信任信托制度,理解它是怎么回事,更深刻地认识项目的底层资产和投资逻辑;又要保持一份警惕,明白制度“保障”的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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