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2022-08-01 16:47:0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上海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期,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发布关于上海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10号

案件名称

上海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MA1HM43635

法定代表人姓名

苗锋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7月14日,市药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滋色花漾气垫BB霜W02(水润型)(生产批号:1E11AE)进行监督抽检。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检验报告No:HC202102026)。经查,滋色花漾气垫BB霜W02(水润型)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22634),备案人(生产企业)为广州市姿色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为实际生产企业。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中不含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2021年6月2日,当事人受托生产该批次化妆品3975盒;2021年7月14日,市药监局抽样6盒;2021年7月8日、19日出库3969盒;2021年7月27日,因喷码不牢固、掉码全部被退回。该批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207.49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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