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住宅房屋补偿拟“三选一”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7月28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济南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住宅房屋补偿,以财产权补偿为原则,兼顾给被补偿人提供居住和长远保障,拟实行房屋安置、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指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是指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补偿人对被补偿人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的行为。集体土地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对擅自从事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抢建活动,以及分户审批宅基地等七种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要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地范围内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一并公示。
该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补偿。市辖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以及功能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
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安置可选择以宅基地面积或被安置人口作为安置依据。一宅多户的,只能选择一种安置依据。
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面积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宅基地证载面积确定,但不可超过所在区域宅基地审批控制面积的1.5倍,一户多宅的,合并为一宅统计;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最高不得超过建房时该区域的宅基地审批控制面积,建房时该区域没有宅基地审批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房屋补偿按照现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以被安置人口作为安置依据的,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现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价由应安置面积补偿、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合法房屋补偿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构成。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合法产权证明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为准。无合法权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据相关规定组织认定,最高不得超过济南市农村村民建房标准,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补偿依据。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补偿人可分配一定数量的保障房,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保障房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各区(功能区)以房屋安置面积10%-15%的标准确定安置房面积和保障房面积,用以安置、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
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其迁建面积按照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所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执行,其房屋补偿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确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还应当对被补偿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以及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费用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解决被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最后,针对非住宅房屋及营业用房,《征求意见稿》明确,非营业用房根据实际实行产权调换或迁建安置。营业用房补偿由房屋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构成。经批准的营业用房,还应当补偿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费用。对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