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河洪峰期间漂流?小心违反治安条例!

2023-08-01 20:50:58 - 重庆发布

作业水域范围内擅自打捞物品

围靠追逐船舶兜售商品

在江河洪峰期间漂流

……

这些行为可能今后要受到行政处罚了

在江河洪峰期间漂流?小心违反治安条例!

8月1日,新修改制定的《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7月31日,市公安局水警总队召开新闻通气会,水警总队总队长罗强详细解读了新《条例》的变化。具体如下↓↓↓

在江河洪峰期间漂流?小心违反治安条例!

在江河洪峰期间漂流?小心违反治安条例!

据了解,新《条例》新增了建立溺水防范机制、建立水上应急搜救机制、建立水域群众性活动监管、加强水上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监管等内容。

01

建立溺水防范机制

①明确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学校和新闻媒体具有防溺水警示宣传教育的责任。

②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危险公共水域范围。

③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危险公共水域醒目位置设立防溺水安全教育警示牌、宣传标语和完善救援设施设备的职责。

④建立健全防溺水劝导和水边巡防机制,规定水域巡防人员对无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劝离等安全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属地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

⑤强化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定义务,规定其应当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提供安全保障,进行安全教育,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故。通过机制建设,有效防范人员溺水伤亡事故,推动平安重庆建设。

02

建立水上应急搜救机制

建立了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导,公安、交通、水利、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协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水域应急搜救联动联防机制,全面提升水上应急救援的能力。

03

建立水域群众性活动监管

①明确在水域举办一千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

②规定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前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公安机关应当对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③明确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办者未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04

加强水上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监管

体育主管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相关协会应当加强对游泳、皮划艇、摩托艇、桨板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以加强对水上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监管。

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需要广大市民特别注意:

●禁止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禁止强行进入船舶驾驶舱(室)、机舱及其他限制进入舱室。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相应罚款处罚,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障碍物等措施。

●禁止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围靠、追逐客运船舶兜售商品。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擅自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对在水域发现的违禁物品,规定禁止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财物、收缴违禁品,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还禁止在江河洪峰期间进行漂流(在江河洪峰期间,通过游泳、放滩以及利用各种水上载体,进行水上漂浮流动等活动,都算漂流),违者将由公安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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