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随想:体育与法律的相似性

2024-08-01 16:40:00 - 法治周末

体育与法律,或许可以成为互为理解、彼此释义的一对范畴

奥运随想:体育与法律的相似性

□陈新宇

巴黎奥运会之际,体育又一次成为全球瞩目的话题。体育是我的兴趣爱好,法律是我的研究领域,想起唐代诗人雍陶的《望月怀江上旧游》有一佳句“为看今夜天如水,忆得当时水似天”,似有顿悟:体育与法律,两者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

教育的重要方式

在中国,提及体育,马约翰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名字。他是中国近代体育史上著名的体育教育家,曾在清华大学任教。

1926年,马约翰在美国春田大学的硕士论文《体育的价值迁移》中,从生理学和心理学的科学角度,论证运动可以使道德品质进行转化。其之所以选这个题目,“一是有探求这种转化的真理的愿望,二是由于某些心理学家、高等教育家们的怀疑,甚至是轻蔑所激使。他们可能看不起道德品质转化这个体育的真正标准。”在马约翰看来,运动具有教育价值,包括敏感性和有准备性、道德和性格、社会品质等丰富内容。

再看法律。就传统中国而言,法家提出了“以法为教”的学说,“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儒家虽然推崇礼教,但同样重视法律的教化作用,也有“法教”的说法,“其言行已有大法矣,然而明不能齐法教之所不及,闻见之所未至,则知不能类也(《荀子·儒效》)”。可见对古代政法影响最大的儒、法学说中,法律皆是国家治理和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方式。中国历史上的象魏悬法、铸刑书(鼎)、讲读《大诰》等,皆是国家在社会与学校开展法律宣教的例证。

当然,在肯定传统重视法律教化的同时,对其时代局限性尤其是法家理论专制主义的弊端,我们也应该保持必要的警惕与反省。就现代中国而言,法律教育是培养国家与民族认同,塑造合格国民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中,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是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现行宪法的施行日期即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原为2001年设立的法制宣传日),在全国开展全面的宪法宣传与教育活动。

马约翰认为,运动“会增加人民的品质与社会品质”,包括公正的比赛、忠实(于集体、学校和祖国)、自由(比赛中没有种族、宗教信仰或等级的差别)、合作等。这类价值观与法律的精神颇为契合,法律同样将公正、诚信、平等、爱国等理念传导给民众,例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即明确提到司法裁判“三个努力”的价值追求,“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

重视实践的特质

正如陆游诗句所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马约翰在《体育的价值迁移》中明确地指出了体育的实践性,“体育指导者早就认识到这个事实:通过比赛和运动能够培养青年人健康的道德品质和习惯……我知道晚饭是我的身体所绝对必需的,但是我必须把食物吃到肚子里;我知道爱是鼓舞人的,但是我必须认识一个女性;我知道勇敢是高贵的品质,但是我必须作出牺牲来体现我的勇敢。生活是实际的,而人们要为生活作适当的准备,其方法也必须是实际的。因此,教育纲领必须是积极的,而体育则是完美地回答了这个要求。”

在清华大学,学生毕业面临着严格的标准,需要通过专门的体育考试,包括田径、爬绳、游泳等。当年的清华大学学生、后来的翻译家梁实秋就是马约翰所批评的缺乏实践的例证,游泳项目成了其毕业的拦路虎。他写道,“清华有那样好的游泳池,按说有好几年的准备应该没有问题,可惜是这好几年的准备都是在陆地上,并未下过水里,临考只得舍命一试”,结果第一次考试以友人用竹竿营救告终。于是,梁实秋只得参加补考,最后狼狈不堪,勉强通过。

阅读梁实秋的文字,如临先生昔日的考场:“补考的时候也许是太紧张,老毛病又发了,身体又往下沉,据同学告诉我,我当时在水里扑腾得好厉害,水珠四溅,翻江捣海一般,否则也不会往下沉。这一沉,沉到了池底。我摸到大理石的池底。滑出腻的。我心里明白,这一回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便在池底连爬带泳地前进,喝了几口水之后,头已露出水面,知道快泳完全程了,于是从从容容来了几下子蛙式泳,安安全全地跃登彼岸。马约翰先生笑得弯了腰,挥手叫我走,说:‘好啦,算你及格了。’这是我毕业时极不光荣的一个插曲,我现在非常悔恨,年轻时太不知道重视体育了。”  

法律同样强调实践。1607年的英国,在著名的“阻止国王听审案会议”中,柯克大法官将理性区分为“自然理性”与“技艺理性”,其认为普通法是一种技艺理性而非自然理性,是长期司法实践的产物,以此来反对国王詹姆斯一世干预司法。在中国,西晋时期律学家杜预在《奏上律令注解》中指出,“法者,盖是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这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颇有相通暗合之处。德国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与清末礼教派劳乃宣的观点不无异曲同工之识。劳乃宣认为:“法律何自生乎?生于政体。政体何自生乎?生于礼教。礼教何自生乎?生于风俗。风俗何自生乎?生于生计。”

因此,法律虽然是一种以逻辑为基础的规范体系,但无论立法、司法、执法还是法律教育,皆离不开其对历史与社会的深刻理解。对于具有古今中外四个维度的现代中国法而言,更需要在实践中完成中西互鉴、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才能真正达到良法善治。

世间万物各异,但又“万物皆一”。体育与法律,或许可以成为互为理解、彼此释义的一对范畴。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尹丽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