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应对能力建设 全流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2024-08-01 20:14:4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应急管理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坚实保障。全流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是不断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客观要求。《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全流程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18年以来,国家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机制改革和队伍人才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现代化水平。

本次修订,主要就加强队伍建设、完善预案管理、加强科技保障等方面新增了相关条款,从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为不断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法治引领和制度保障。

一、依法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

本次修订,围绕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主要从队伍力量、应急预案、科技应用等方面新增了相关条款,完善了相关制度。

(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二是增加了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以上内容,从法律上规定了我国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有助于推动形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各有所长、社会应急力量有效辅助、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广泛覆盖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本次修订从多方面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一是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管理。要求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服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二是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的管理。在第四十条增加了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并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的规定。

三是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协同能力的管理。明确政府应当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二)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本次修订将应急预案的民主性、时效性、实用性要求贯穿其中,完整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演练。

一是为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在第二十六条新增了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增加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增加了“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备案”的规定。

二是为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新增第二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建设中的职责和作用。

三是为保障民主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更新应急预案,在第二十八条新增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修订的规定。

四是为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补充完善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要求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分别面向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职工、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通过这些规定,全面规范和加强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使用,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夯实预案基础。

(三)加强科技的保障和支持作用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科技是关键。本次修订结合当前科技发展水平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实际需求,将新科技应用融入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中,为更好发挥科学技术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科学、重点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究,加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应用,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企业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研发、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此条内容对推进应急管理基础科学研究、先进技术应用、应急人才培养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必将促进现代技术手段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依法应用,提升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全流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本次修订还全流程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预警制度、应急响应制度,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的相关规定。

(一)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突发事件监测制度主要规定了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及时汇总、分析、评估、报告等。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突发事件应对信息管理。要求当地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应当与重点企业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信息共享与情报合作。

二是新增突发事件早期报告和核实制度。在第六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三是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后面,增加“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还强调规定了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是新增了监测、评估后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的要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监测、会商、评估后,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除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外,还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从制度层面突出监测环节早发现、早预防的作用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一是对预警的速度和方式提出更高要求。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二是明确发布警报应当明确的内容。要求发布警报应当明确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三是规定了预警信息发布和接收的保障。在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特别要求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要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四是完善了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的应对措施。在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的措施中,增加了公布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在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的措施中,增加了准备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保障供应、稳定市场等要求。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

一是明确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依据。在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给予地方一定自主权。

二是明确启动应急响应的规定动作。新增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应当明确响应事项、级别、预计期限、应急处置措施等;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等。

三是明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增加了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的规定。

四是新增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制度。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是增加了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的规定。

六是新增了其他相关规定。在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五条,新增了关于城乡社区组织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对于突发事件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的尊重和保管;突发事件中的信息保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这些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四)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的相关规定

一是完善规范程序。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在原法规定停止执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

二是着重恢复秩序。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尽快恢复秩序、开展恢复重建的各类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在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组织恢复社会秩序的相关主体中,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邮政、电信、生态环境、水利、能源、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为协同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了保障。

四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九十三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资金、物资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五是加强突发事件档案管理。第九十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归档,并向相关档案馆移交。本次修订还补充完善了其他内容,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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