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印发规定!进一步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2024-08-01 23:37:52 - 海口发布

转自:海口发布

8月1日

海口印发

《海口市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共6章、23条

进一步规范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解决当前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偏差

细化政策支持范围、申请条件

补贴标准、申报与审批规程

绩效与监督管理等事项

《规定》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突出支持国际化办展,新增国际参展商补贴条款,明确展览项目的国际参展商租用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比例达到20%及以上,给予项目补贴金额上浮20%;突出支持市场化办展,删除“一事一议”扶持条款,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展办会行为,防范和避免了将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享受补贴的必要条件;突出支持专业化办展,新增专业会议项目补贴条款;突出支持高水平办展,新增专业会议嘉宾条件要求。

《规定》进一步优化政策条件。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条件;会议补贴标准清晰,大幅精简申报材料,减少申报工作量,为申报单位享受政策补贴提供便利。

《规定》进一步突显政策成效。增加商旅文展联动消费,提高项目申请条件下限;提振会展行业发展信心,延续普惠性政策支持;提升场租方面扶持力度,按照“会场总面积×每天每平方米补贴标准金额×会期天数”的公式计算补贴金额予以补贴。

《海口市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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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口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会展业发展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口市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编报,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申请受理、评估审核和资金拨付,做好专项资金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在海口举办的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四大主导产业及我市特色产业发展方向、具备规模、影响力强的会展项目;

(二)重点支持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国际专业展会及新办优质展会;

(三)线上线下同步举办、有机融合的会展项目;

(四)绿色、环保、低碳的会展项目;

(五)市政府另行确定批准支持的会展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会展项目;

(二)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书画摄影展、成果成就展、科普展、文化节庆、体育活动及有关赛事中带有的展示展销活动等项目;单位内部组织的奖励、销售、培训等会议;政府性的工作会议;

(三)已获得本市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

(四)组织秩序混乱,发生严重的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的会展项目;

(五)申请单位近3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支持标准 

第七条  会议项目的申请条件和支持标准

(一)申请条件

1.国内会议:须满足在本市的酒店或会展场馆(所)举办、会期2天以上且现场参会人员人数在300人以上。

2.国际性会议:须满足在本市的酒店或会展场馆(所)举办、会期2天以上且现场参会人员人数在300人以上,有来自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的境外参会人员且人数不少于50人,并按照外事规定提前履行报批程序。

3.专业会议:须满足在本市四星级以上酒店(参照本市酒店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星级饭店(酒店)名录)或会展场馆(所)举办、会期2天以上、现场参会人员人数在200人以上,会议主题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或“4+3+3”海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发展方向或海口市重要产业招商方向高度契合,有不少于2名附则中规定的A类专业嘉宾或不少于6名附则中规定的B类专业嘉宾现场参会,并按照外事规定提前履行报批程序。

(二)补贴标准

 1.国内会议

(1)参会人数在300人以上,按照“会场总面积×50元/㎡·天×会期天数”的公式计算补贴金额予以补贴;

(2)参会人数在1000人以上,按照“会场总面积×70元/ ㎡·天×会期天数”的公式计算补贴金额予以补贴;

(3)每届补贴会期天数不超过5天,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

2.国际性会议

(1)参会人数在300人以上,按照“会场总面积×70 元/ ㎡·天×会期天数”的公式计算补贴金额予以补贴;

(2)参会人数在1000人以上,按照“会场总面积×90元/ ㎡·天×会期天数”的公式计算补贴金额予以补贴;

(3)每届补贴会期天数不超过5天,补贴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3.专业会议

(1)按照“会场总面积×100元/㎡·天×会期天数”的公式计算补贴金额予以补贴;

(2)有“三类500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国内外院士10人以上出席,补贴金额上浮20%;

(3)每届补贴会期天数不超过5天,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4.符合会议项目任一申请条件,且于5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举办的,补贴金额上浮15%。

第八条  展览项目的申请条件和支持标准

(一)申请条件

1.支持新培育专业展览项目:在本市会展场馆内或具备办展条件的室外场所举办的线下展览项目,且展览期不少于2天、展位数量不少于200个标准展位。

2.支持引进优质展览项目:须满足已在国内外其他城市举办不少于6届,新主承办单位与原主承办单位有相同单位,引进落地成为本市新举办的展览项目,在本市会展场馆内或具备办展条件的室外场所举办,展览期不少于2天、展位数量不少于300个标准展位。

3.支持举办品牌展览项目:须满足为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已在其他城市举办不少于10届,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流动至本市举办的展览项目,在本市会展场馆内或具备办展条件的室外场所举办,展览期不少于2天、室内展览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且折合展位数量不少于900个标准展位。

(二)补贴标准

1.新培育展览项目(举办届数及补贴届数均未超过6届)

(1)展位数量在2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第一、二、三届每个标准展位予以600元补贴,第四、五、六届每个标准展位分别予以500、400、300元补贴;

(2)若展位数量超过300个标准展位、且省外(含境外)参展商比例不低于30%,对超过300个标准展位的部分,每个标准展位再增加300元补贴;

(3)每届补贴金额不超过160万元。

2.引进优质展览项目(举办届数及补贴届数均未超过6届)

(1)展位数量在3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每届予以30万元基础补贴;在此基础上,对超过300个标准展位的部分,每个标准展位再增加600元补贴;

(2)为鼓励展览项目在本市定期举办,以第一届补贴标准为基数,在其后连续举办(含有规律隔年或隔若干年举办)的第二、三、四届,每届再增加基数的20%予以补贴;

(3)每届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举办届数或补贴届数超过6届的培育或引进举办的展览项目

(1)以前3届展览的标准展位数平均值为基数,对超过基数的标准展位数量大于100、200、300的,每个标准展位予以200、250、300元分段补贴。超过基数的标准展位数量不足100的不予补贴;

(2)若展位数量超过1000个标准展位,对超过1000个标准展位的部分,每个标准展位再增加300元补贴;

(3)每届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 

4.举办品牌展览项目

(1)每届予以100万元基础补贴;

(2)每增加900个标准展位再增加100万元补贴;

(3)补贴届数不超过2届,每届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5.对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在本市会展场馆内举办的展览项目,按照“标准展位数×45元/个·天×展期天数”的公式计算补贴金额予以额外补贴,每届补贴展期天数不超过5天,每届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鼓励展会绿色发展,获得商务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认定的绿色会展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额外补贴;获得省级部门认定的绿色会展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额外补贴。

7.鼓励展会向国际化发展,展览项目的国际参展商(不含港澳台地区和外商投资及合资企业)租用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比例20%以上,给予项目补贴金额上浮20%。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由专项资金申请单位自愿提交会展项目备案申报,市商务局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估、审核、公示以及资金申请、拨付等专项资金审批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为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且为会展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按下列要求提交申请,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专项资金,不予受理。

( 一)备案申报。申请单位应于会展项目举办前15个工作日向市商务局(或其他指定方式)提交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项目备案表;

2.政府部门、社团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同意作为项目组织机构的文件;

3.申报授权、委托书,由多个主承办单位共同举办的项目,主办单位可以授权非政府机构的承办、执行单位申报;若申报单位为法人下设非法人单位,则须其具有法人资格、承担会展项目经济、法律责任的上级单位委托;

4.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实施方案。

(二)现场评估。申请单位应于会展项目举办前5个工作日提交评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现场评估申请表;

2.公安部门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批复文件,外事部门关于国际会议的批复文件;

3.项目应急预案;

4.其他材料:会议项目提交会议通知、议程以及专业嘉宾、参会人员预报名名单等文件,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类型、规模以及专业嘉宾、参会人员等信息。展览项目提交展览展位总平面图、各展馆(展区)展位平面图、参展企业名录等文件,包含展览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参展商等信息。

(三)材料审核。申请单位应于会展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第三、四、五款等情况;

3.主承办单位签订的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及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4.项目总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会展项目举办情况、领导嘉宾出席情况以及经济效益、媒体宣传等情况;

5.项目现场彩色照片,数量不少于6张,反映会展项目名称、主承办单位等实际情况及举办情况(会议项目应反映开幕式、会场布置、签到台、会场全景、会议主画面、参会嘉宾等情况;展览项目应反映开幕式、标装展位、特装展位、展览全景、参展观众、配套活动等情况);

6.其他材料:会议项目提交实际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记录等。申请国际性会议的,须提交全部境外参会人员名单及不少于50人的境外参会人员护照复印件、行程单等。申请专业会议的,另须提交出席会展项目专业嘉宾层级的佐证材料,现场照片等。展览项目提交观展人次、省内外参展商数量、成交额、宣传报道等信息。申请新培育展览项目的,另须提交省外(含境外)参展商注册登记信息。申请引进优质、举办品牌展览项目的,另须提交往届展览项目组织架构、举办情况等佐证材料。申请绿色会展项目的,另须提交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在必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申报指南。公开专项资金申报业务办理程序,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会展项目进行备案受理、现场评估、材料审核等,于申请单位提交完整的审核材料后的2个月内出具项目评估报告,提出评审意见并核定补贴金额等。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对拟予以专项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会展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补贴金额等。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实名提出。市商务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安排至市商务局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由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后拨付。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另行批准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该会展项目的组织、实施与验收以及专项资金拨付等工作,结果反馈至市商务局。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跟踪与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资料的建档和保存,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提交虚假申报资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停止其3年内或5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工作应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相关解释:

(一)同一时期举办含有会议、展览的同一会展项目,可分别按会议、展览项目的申请条件申报专项资金。

(二)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重合度50%以上),主题和内容相似,在同一时期、同一场地内举办的多个会议或展览项目,不予以重复补贴。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重合度50%以上),主题和内容相似,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举办的会展项目,每年度补贴不超过2次。

(三)由类似主题和内容的多个会展项目重组、合并而成的新的单个会展项目,重组、合并后的单个会展项目补贴届数按其重组、合并前多个会展项目中补贴届数最小的会展项目的补贴届数计取;若重组、合并后的会展项目规模小于其任一重组、合并前的会展项目,则不予以补贴。

(四)培育、引进举办的展览项目届数为在海口实际举办届数,当届未申请补助或未达规模的,列入累计届数;品牌展览项目在落户海口首次举办后,此后一届或多届转至其他地区举办后再次落户海口举办的,视为第二届,以此类推。

(五)会场总面积是指会议实际使用的室内会场面积,其中参会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按会议室设计使用面积计算;参会人员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予计算。参会人员人数以现场评估阶段会场实际到会人数为准,参考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记录等信息。多个分会场的会议项目,按各会场实际使用情况分别核算。

(六)会期是指正式会议的天数,不包括会前报到和离会的天数。参考会展方案、现场抽查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信息,会议时间不足1小时的,不计入会期;超过1小时不足5小时的,按0.5天计算;5小时以上的按1天计算。展期是指正式展览的天数,不包括布展和撤展的天数。

(七)展览面积是指直接用于展览活动的所有场地面积,不包括餐饮区、办公区、仓储区。

(八)展位数量是指展览展台折合成标准展位(9平方米)后的数量;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活动区、媒体区、公共服务区等与展览区无关的区域面积不在展位数量计算范围。如为特装展台,全部折合成标准展位计算;如为光地展台,以实际展览面积乘以0.8的系数后折合成标准展位计算;不适合在室内展馆举办的展览项目,以实际展览面积乘以0.5的系数后折合成标准展位计算。

(九)知名会展机构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会展组织认证的会员机构,入选《进出口经理人》世界商展100大排行榜的组展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入选中国贸促会年度《中国展览经济发展报告》或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年度《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项目展览规模前100的组展机构,年度运营展览面积达30万平方米以上的机构,曾引进举办不少于3场ICCA数据库中国国际会议的专业会议主办方。

(十)《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是指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最新政策为准;“4+3+3”海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分别是指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海南省“四大主导产业”,前瞻布局南繁种业、深海科技、商业航天等“三大未来产业”,做好高端购物、医疗、教育“三篇境外消费回流文章”;海口市重要产业包括但不限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生物医药产业、总部经济产业、跨境电商、离岸贸易、融资租赁、私募基金、设计、医药及医疗器械、珠宝钻石、加工增值(新能源汽车)、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低空经济、半导体、人工智能、生物降解等产业细分领域。

(十一)A类专业嘉宾是指与会议主题关联紧密领域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B类专业嘉宾是指与会议主题关联紧密领域的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区副总裁及以上人员、全球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正副校长(院长)。

(十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区副总裁及以上人员,其所在企业须在《财富》官方网站可查证,包括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总经理、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财务总监,不含其下属公司人员。

(十三)全球排名前200名大学参照上海交大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当年发布的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

(十四)“三类500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民营500强三类企业的总裁及以上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不足”“小于”“大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与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可同时享受。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9年10月18日实施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2019年10月修订)〉的通知》(海府办规〔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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