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王某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09-01 14:13:5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王某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王武有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王武有经营的海蟹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9日,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2120112001832283)以及检验报告(TFI-02523-2022),反映王武有销售的海水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批次的海水蟹是2022年5月7日河北省黄骅的白凤桥给当事人配送的,共购进了5公斤,进货价是200元/公斤,销售价格是220元/公斤,截至案发,上述海蟹已销售完毕(含抽样样品)。上述海水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案货值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在购进海水蟹时,只索要了供货方的联系方式,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资质证明,也无法证明所采购的海水蟹的合法来源。当事人在销售完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海水蟹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销售完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海水蟹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海蟹是从他人手中购进的,对于海蟹中是否镉(Cd计)超标也并不知情,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表示今后将从固定来源购进海蟹,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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