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期货:《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细则变更解读

2022-09-01 09:14:27 - 市场资讯

文:海通期货魏亚如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是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国内钾肥供应以及灾后应急化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的法规。2022年8月3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2022版《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同步废止。

海通期货:《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细则变更解读

与上一版对比,修订后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加强调了商储对价格调控的实用性,并明确尿素在储备中的比重。

1.原则上更侧重全年保供稳价,化肥品种更精确

在总则中,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从“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调整为“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相比之下,修订后的《办法》更侧重于化肥全年的保供稳价。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分类由“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调整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并且修订后的《办法》,将储备的化肥品种做了详细规定,并针对救灾肥储备,由实物储备变为能力储备,《办法》中强调“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硫酸钾;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不储备实物化肥”。对储备化肥品种的具体化,能最大限度发挥商业储备功能,减少无效储备,对救灾肥的能力储备,也减少了储备企业的仓储占用,实用性更强。

2.储备规模上更为灵活

在储备规模方面,删除“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等内容,对储备规模未做更多的规定,只是强调“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保持稳定”。

3.分地区规定储备时间,明确尿素在储备中的占比

在储备时间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以及东北三省的储备时间做了具体的规定,“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其他省(区、市)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由于内蒙古及东北三省用肥旺季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分地区规定储备时间,能防止各区域淡旺季交错时期货物的跨区域流动,从而更好地稳定各地区化肥价格。

在储备布局方面,由之前对氮肥储备规模的规定变更为对尿素储备规模的规定,“粮食主产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30%”。修订后的办法,没有了对复合肥储备占比的要求,而对尿素储备规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尿素的供应,减缓尿素价格的波动。

4.承储企业更专业,招标评审放宽松

在承储企业基本条件方面,修订后的《办法》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和“钾肥储备承储企业”的资质要求区分开来,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规定与旧版基本相同,但对钾肥储备承储企业要求有所降低,“拥有自主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近三年年均国内供应量不低于100万吨实物钾肥,且投标钾肥储备的承储主体需为单一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相较于上一版,修订后的《办法》更加侧重于本行业企业,承储企业更为专业。

在招标评审方面,钾肥的储备由“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3名”调整为“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4名”,使更多的企业参与进钾肥的商业储备中。

5.储备任务的管理更为严格

在储备任务下达和管理方面,对于救灾肥投放后,取消了补齐库存的具体时间,只强调“尽快恢复储备再次投放能力”。但对救灾肥的单词投放规模作了规定,要求“单次投放规模不超过企业承储任务量”。

增加了禁止跨区域投放的要求,“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仅用于满足所布局省(区、市)农业生产需要,除国家指令要求外,不得跨区域投放”。并且对承储企业在再去的投放价格规定了上线,要求“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的平均值”。

6.对储备任务的考核更加严格

修订后的《办法》将各时间段的承储任务量提升,由“第四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五、第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80%,其中一个月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10%”调整为“第三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四至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100%”。这就对承储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储备时间到期后的处理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即“需在30日内将储备调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并积极向社会销售,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另外,对钾肥和救灾肥的考核标准做了区分。

7.资金补助有所调整

在承担救灾储备的贸易型钾肥企业和生产型钾肥企业最终补助标准方面,“按照两类中标企业中的各自最低报价且不超过相关合理成本确定。合理成本统筹考虑资金占用、仓租保管等因素确定”,修订后的《办法》考虑了承储企业的实际相关合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承储企业的风险,提高了承储积极性。

对于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的贴息标准为“申请贴息当年的首月”,而不是上一版中的“1年期报价利率的50%、100%计算确定”,贴息标准变化较大。

明确了复合肥不同含量规格的计算标准,“确定三元复合肥承储货值单价时,如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小于45%,视同养分含量均为40%,货值单价按照与45%含量的比例计算确定;如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大于等于45%,按照有效养分含量为45%的货值单价计算”。

8.监督管理更为严格

修订后的《办法》出现了“通过‘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报送氮磷及复合肥储备要求的数据及报表,纸质报表由承储企业妥善留存备报”,据悉该平台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负责管理。

针对承储企业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或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储备任务的情况中,新增了“储备化肥到期后,未发挥承储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将储备化肥囤积惜售”,且列为第一条,表明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对该情况引起高度重视。

对“利用储备化肥哄抬市场价格或牟取暴利”的行为,列为与弄虚作假骗补贴等同处理。

附: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总则

2022版

2020版

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稳定、国内钾肥供应以及灾后应急化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硫酸钾;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不储备实物化肥,承储企业需遵守下达的储备任务规模、投放数量、投放方向、具体品种、时限等指令,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其中钾肥储备为单一品种储备,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品种仅包含氮、磷、复合肥。

储备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保障国内用肥需要的原则,按程序报请国务院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和结构,原则上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保持稳定,入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作出调整。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 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  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

储备时间及布局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其他省(区、市)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4年,为保障洪涝、台风等灾后用肥需要,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春耕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年度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库点。   粮食主产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30%。

春耕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和销售网点。      粮食主产区春耕肥储备任务中,氮肥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40%(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可适当降低至30%),其他地区复合肥占比不高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70%。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如为化肥流通企业,国内销售量近三年年均需在30万吨以上;如为化肥生产企业,需在国内拥有销售网络,且尿素或磷酸二铵产量近三年年均40万吨以上或复合肥产量80万吨以上。联合体各参与企业应分别满足上述条件。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时可酌情降低条件。

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单质肥料产量40万吨以上或复混肥产量80万吨以上。联合体各参与企业总量应满足上述条件。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时可酌情降低条件。

钾肥储备承储企业,需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或拥有自主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拥有自主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近三年年均国内供应量不低于100万吨实物钾肥。

投标钾肥储备的承储主体需为单一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原则上每4年招标一次。钾肥储备中由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承储的部分将与救灾肥储备进行联合同步招标,中标企业将同时承担两项储备任务。                                                           钾肥储备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4名,前4名申请总量未超过总储备规模时,按各自申请量安排储备任务,剩余储备任务按照评审分数排名顺延安排;前4名申请总量等于或超过总储备规模时,各自储备任务按评审分数占比安排。

钾肥、救灾肥储备按照储备总量进行联合招标,承储主体为单一企业,中标企业将同时承担两项储备任务,每4年招标一次。                                               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3名,前3名申请总量不超过总储备规模时,按各自申请量安排储备任务,剩余储备任务按照评审分数排名顺延安排;前3名申请总量等于或超过总储备规模时,各自储备任务按评审分数占比安排。

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

申请动用救灾肥储备时,由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救灾肥储备投放通知,并可根据地方救灾需要投放其他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应在收到投放通知后3日内调集救灾肥并启运,尽快送达,投放后尽快恢复储备再次投放能力。

申请动用救灾肥时,由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救灾肥投放通知,并可根据地方救灾需要投放部分钾肥储备。承储企业应在收到投放通知后3日内调集救灾肥并启运,尽快送达,随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库存。

国家投放救灾肥储备时,单次投放规模不超过企业承储任务量。(新增)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仅用于满足所布局省(区、市)农业生产需要,除国家指令要求外,不得跨区域投放。(新增)

 

承储企业灾区投放价格,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的平均值。

救灾肥中氮肥、磷肥、复合肥年度储备时间内在灾区投放价格以及钾肥储备因救灾需要在灾区投放价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平均计算确定。

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

年度储备时间内第三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四至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100%。

年度储备时间内第四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五、第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80%,其中一个月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10%,具体月份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并在第四个月底前报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备案,确定后年度储备时间内不可变更。

在年度储备时间到期后,需在30日内将储备调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并积极向社会销售,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新增)

 

救灾肥承储企业按照年度储备时间内是否按照国家指令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化肥调拨任务进行考核。年度储备时间内国家未发布指令的,视同完成当年储备任务。具体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申请动用救灾肥储备的地方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等负责。

钾肥、救灾肥承储企业按照年度储备时间内日平均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进行考核。

储备财务管理

钾肥承储企业分为两类:同时承担救灾肥储备的化肥进口国营贸易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拥有钾肥自主生产能力的企业。两类企业均给予固定金额补助。最终补助标准将按照两类中标企业中的各自最低报价且不超过相关合理成本确定。合理成本统筹考虑资金占用、仓租保管等因素确定。

对钾肥承储企业给予固定金额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中标企业中的最低报价确定且不高于当前水平。

对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承储货值、承储时间、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申请贴息当年的首月)计算确定。

对救灾肥、春耕肥承储企业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分别按照承储货值、承储时间、贷款市场的1年期报价利率的50%、100%计算确定。

确定三元复合肥承储货值单价时,如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小于45%,视同养分含量均为40%,货值单价按照与45%含量的比例计算确定;如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大于等于45%,按照有效养分含量为45%的货值单价计算。(新增)

 

相关省(区、市)财政厅(局)收到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相关材料后,于4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补助资金申请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

相关省(区、市)财政厅(局)收到春耕肥承储企业相关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补助资金申请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

储备监督管理

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业务报告,分别报有关单位。

年度储备时间过半和结束后各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业务报告,分别报有关单位。

通过“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报送氮磷及复合肥储备要求的数据及报表,纸质报表由承储企业妥善留存备报。(新增)

 

相关省(区、市)在氮磷及复合肥储备监督核查中,要切实避免监督核查标准不统一、企业迎检负担重等问题,对委托市(县)对口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核查的,在实地核查时不得设置超出考核指标外的加码要求,减少受托核查单位自由裁量空间,对单一承储企业的单一储备库点,年度储备时间内实地核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新增)

 

氮磷及复合肥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将本年度储备时间内的监督核查、取消本地区企业储备任务等情况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财政部及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供销合作总社。

春耕肥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将本年度储备时间内的监督检查、取消本地区企业储备任务等情况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时抄送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如救灾肥储备未完成则视为同时承担的钾肥储备未完成,相关补助资金一并追缴),三个招标期内不得参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一)储备化肥到期后,未发挥承储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将储备化肥囤积惜售。(新增)

 

承储企业(含联合体)出现以下情况,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不得再参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一)利用储备化肥哄抬市场价格或牟取暴利。(新增)

 

资料来源:发改委、海通期货投资咨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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