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

2023-09-01 10:04:22 - 媒体滚动

转自:沧州发布

即日起,我市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以申请公租房了。这是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局获悉的。

据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我市公租房申请家庭的资格管理,推进公租房保障申请一证办理工作,确保公租房保障公开、公平、公正,今年,公租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方式为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形式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为主,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辅;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行租赁住房补贴保障。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认定其符合保租房保障条件,申请人不必重复申请。待有保租房房源时,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其直接纳入保租房实物配租。运河区、新华区、沧州高新区、沧州开发区,以及沧县捷地、纸房头、杜林、汪家铺、姚官屯、风化店六个乡镇高速合围区内的农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运河区、新华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申请家庭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家庭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年满35周岁的单身(1人)居民按家庭对待;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申请人结婚、离婚不满3年(年龄满35周岁的除外);年满70周岁的单身(1人)居民;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家庭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在本市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运河区、新华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家庭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年满35周岁的单身(1人)居民按家庭对待;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申请人结婚、离婚不满3年(年龄满35周岁的除外);年满70周岁的单身(1人)居民;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家庭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在本市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汽车合计超过一辆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资本合计达到30万元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达到30万元的;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本市(运河区、新华区)城镇常住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本人在本市无私有住房;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人社局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满一年以上;在市区(市本级、运河区、新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城镇家庭户申请公租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申请人年满18周岁;本人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宅建设用地和私有住房;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人社局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满一年以上;在市区(市本级、运河区、新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外来务工人员的配偶是本市(运河区、新华区)城镇户籍的,按城镇家庭户申请公租房保障。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申请之日转让的市区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本人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本人在市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本人名下汽车超过一辆的;本人名下有工商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达到30万元的;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可持相关证件通过“冀时办”APP方式申请,也可通过街道办事处申请。另据了解,我市各县(市、区)公租房申请业务,实行业务标准“3个统一“,即:统一申请表格,统一核查事项、标准,统一办理时限。

来源:沧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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