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丨最新解读!事关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2023-09-01 12:45:47 - 德州发布

转自:德州发布

权威发布丨最新解读!事关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近日,我市印发了《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洪林,市财政局三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荆浩出席,解读《办法》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起草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设立是为了筹集补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我们的城市建设,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2023年1月4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政策有关事项进行规范,分别从政策边界、征收管理、征收标准、减免管理等多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并且明确配套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我市原有的配套费政策需进行调整和规范。为严格落实省财政厅《通知》要求,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结合德州实际,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起草过程和依据

《办法》起草过程中,以山东省财政厅《通知》精神为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多次进行系统讨论,完善修改意见;通过座谈、书面等形式向25家市场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企业、物流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履行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确保新《办法》严谨规范,符合德州经济发展实际。7月31日,该《办法》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文件起草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

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征收范围。凡在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德州天衢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管理。德城区辖区内市管项目和德州天衢新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执收,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德城区辖区内区管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德城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执收。陵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陵城区具体负责。

(三)征收标准。《办法》规定,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221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中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仓储项目中仓储用房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四)减免政策。《办法》规定,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执行。配套费具体减免政策执行全省统一要求。

答记者问

权威发布丨最新解读!事关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请介绍一下新出台的《办法》在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方面进行了哪些调整?缴纳单位或个人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荆浩: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新出台的《办法》对照原政策做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整合征收项目。新《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由原来分别缴纳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调整为一次性缴纳配套费。二是严格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不再属于配套费支出使用范围。三是调整征收标准。一般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221元/平方米,工业项目中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仓储项目中仓储用房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四是规范减免管理。新《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执行全省统一规定,对12类可享受减免的建设项目及其具体减免方式分别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级必须严格落实,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

《办法》对新旧政策衔接是如何规定的?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节点是否有调整?

荆浩:为确保新旧政策有效衔接,《办法》明确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即2023年8月14日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领证时的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时间节点,本《办法》继续沿用了原配套费政策(德政发〔2020〕8号)有关规定,即房产开发类项目可在施工前确定缴费面积,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缴纳条件的非房产开发类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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