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债权遭遇“执行难”

2024-09-01 07:08:09 -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蒋杰 通讯员陈璐萍 余绮)近日,针对破产债务企业在银行有服务质量保证金可供清偿欠款而银行不予返还的情形,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找准问题关键点,帮助债权人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7月,海曙区法院就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徐某借款1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因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某向海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发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曾在银行专门开设保证金账户并缴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遂向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但银行以该款系专项服务资金为由未予冻结。经执行,徐某仅实现债权1000余元。2022年9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看着100多万元的债权只拿回了1000余元,徐某是既着急又无力,近年来公司经济效益一直不好,生存堪忧,急等着“有米下锅”,走投无路的徐某便向海曙区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求助。海曙区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第一时间将该线索移送至海曙区检察院。

该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开展了走访调查,分析研究该笔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性质及是否可用于执行。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卷宗、向执行法官了解情况,查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银行于2021年9月签订协议,在银行缴存的100万元服务质量保证金,系用于承担该公司在汽车分期付款业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保证责任,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同时,该服务质量保证金不属于最高法规定的不得查封冻结的专项资金账户类型。故海曙区检察院认为该笔服务质量保证金可用于执行,银行的理由无法律依据。

在调查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另案中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于2023年6月进入破产程序。为及时了解破产案件的进展,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找到破产管理人了解情况,基于该公司已破产且近几年无相应售后服务质量纠纷的事实,建议破产管理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银行返还服务质量保证金。

破产管理人起诉后,法院受理并立案。在立案后,通过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银行主动表示愿意和解,将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账户。在收到款项后,破产管理人第一时间将案件撤诉,并将100万元的服务质量保证金转至徐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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