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常见的涉税问题,一文说清楚!
五个涉税问题
请问一:
个人出租办公房要交哪些税呢?
答复:
1、增值税5%。但是专票不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房产税12%。有减半征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土地使用税。有减半征收优惠。
4、印花税。有减半征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印花税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5、个人所得税20%。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请问二:
老师,我们公司批发零售牛奶的,增值税是9%还是13%?
答复:
牛奶,种类很多,比如鲜奶、酸奶、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等等,税率不一样。
情况一:鲜奶属于农产品,增值税率9%。
情况二: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增值税率13%。
情况三: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属于初级农业产品,按照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调制乳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参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二)畜牧产品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目前为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目前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问三:
个人能否收取居间费?是否需要有资质?
答复:
个人可以收取居间费,但是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不得提供居间服务。
关于提供居间服务是否需要资质的问题,大家可以看看财税〔2009〕29号:
1、若是公司或者个体个独等提供居间,则当然需要资质,最基本的资质就是营业执照,而且经营范围中有相关居间方面的体现,特殊行业还需要特殊资质。
2、若是个人提供居间,则不需要资质。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请问四:
我们公司准备吸收合并另一家公司(有大额不动产),请问需要向税务局做土地增值税免税备案吗?
答复:
土地增值税免税无需备案直接享受。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二)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7.减少资料报送。将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简化办理流程。开展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试点,进一步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减少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发布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进一步减少纳税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请问五:
母子公司或者总分公司之间可以无偿租赁房屋吗?
答复:
1、母子公司之间无偿租赁房屋,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母子公司之间无偿租赁房屋,房产税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按照从价计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