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云南一导游兜售商品与游客起争执,出口骂“搅屎棍”…

2023-10-11 11:56:51 - 都市时报

10月10日,大理州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出通报,通报称: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大理州铁腕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全力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坚决守护好旅游金字招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警示涉旅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信用经营、诚信经营,勿要以身试法。现通报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一、导游尹某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言行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对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尹某某(导游证号:NSO6483L)涉嫌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尹某某在2023年7月4日至7月8日组织的昆大丽6天旅游活动过程中,进行导游服务时,使用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当言语,其违法行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尹某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5日

二、丽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对丽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L-YN-101016)委派导游刘某某(导游证号:VBD6658Y)在旅游行程中涉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7月8日至13日(昆大丽全程共6日),丽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昆明至大理的旅游行程中,由刘某某提供导游服务,该公司事先在旅游车上准备好鲜花饼、榴莲饼等5种云南特产向旅游者兜售,与旅游者产生争执,使用“搅屎棍”等不当言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云南的旅游形象。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丽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50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2日

三、丽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刘某某在旅游行程中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对丽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刘某某在旅游行程中涉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7月8日至13日(昆大丽全程共6日),丽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昆明至大理的旅游行程中,由刘某某提供导游服务,该公司事先在旅游车上准备好鲜花饼、榴莲饼等5种云南特产向旅游者兜售,与旅游者产生争执,使用“搅屎棍”等不当言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云南的旅游形象。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对导游刘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2日

四、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杨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27日23时许,成都籍游客杨某虚构“大理古城里面的××(地名),发生了妇女无故失踪案,估计被噶腰子了!各位小心!远离歪门邪道”的信息,并使用小红书App账号在网络发布,造成恶劣影响。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杨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8日

五、大理市张某无照无证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经查属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3241元;罚款5万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1日

六、李某某从事非法巡游出租车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3年6月22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大理火车站路口开展行政检查,发现车牌号为云L788DV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该车辆核载人数7人,实载7人(含驾驶员1人),执法人员现场分别对驾乘人员询问得知,驾驶员李某某与乘客通过抖音平台,约定在大理市火车站路口接乘客进行大理一日游,行程结束后收取350元的乘车费用。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交通运输业务管理平台”查询,云L788DV号车未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驾驶员李某某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李某某从事非法巡游出租车经营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7月21日

七、大理某某自在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候某某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大理某某自在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L-YN-DL00008)导游候某某(导游证号:CDD4731H)涉嫌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4月14日至18日,大理某某自在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的导游候某某在昆明至大理段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7件鲜花饼。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大理某某自在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1日

八、导游人员候某某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候某某(导游证号:CDD4731H)涉嫌在进行导游活动中,诱导、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4月14日至18日,导游候某某在昆明至大理段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鲜花饼7件。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候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16日

九、云南某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件情况:2023年6月2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接到举报,反映游客李某某参加云南某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L-YN-CJ100021)组织的吉象号专列一路向北行程时在漠河死亡,未签订旅游合同,要求文旅部门介入查处。2023年6月2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就云南某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名游客是由云南某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理苍山东路门市部招徕,参加云南某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2023年6月16日至7月2日“吉象号专列之一路向北”旅游团队,云南某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出团前,未与李某某等4名游客在旅游合同委托代表签字页上签字捺印确认,构成了出团前云南某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参照《关于对旅游执法和投诉受理疑难问题的函复》(旅办发〔2012〕111号)关于旅行社分支机构能否承担行政责任问题的答复:“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行政责任由分社、服务网点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云南某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理苍山东路门市部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3日

十、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黄某某、刘某某被辱骂、殴打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30日10时5分,大理市公安局太和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大凤路大锦盘依山客栈对面发生打架行为。接警后,太和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仅有报警人和其朋友两人在现场,另一涉事司机已驾车离开。经询问,7月29日,游客刘某某、黄某某二人在大理古城通过旅游包车广告,预订了一辆次日环游大理一天的包车,约定可随意游玩。7月30日9时,罗某某驾驶白色起亚轿车到大理古城接刘某某、黄某某二人出游,途中罗某某将刘某某、黄某某二人带到私自安排的景点,刘某某二人拒绝购票进入,表示只想去看洱海,罗某某驾车返回途中因游客刘某某和黄某某提出异议便对二人进行辱骂,车辆行至大凤路大锦盘附近时,罗某某将刘某某、黄某某二人驱赶下车,刘某某随即用手机拍车牌,罗某某便下车阻止,黄某某则在一旁拍摄视频,遂发生拉扯,其间导致刘某某左手小臂被抓伤。罗某某将黄某某手机夺过并抛甩至旁边绿化带内,随后驾车离开现场。民警随即传唤罗某某至大理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询问,罗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罗某某寻衅滋事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3年07月30日

十一、大理市喜洲镇某世银艺工艺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件情况:2023年6月8日,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经查属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4万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7月27日

十二、杨某某从事非法巡游出租车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14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大理火车站路口开展行政检查,发现车牌号为云LD68857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该车辆核载人数5人,实载4人(含驾驶员1人),执法人员现场分别对驾乘人员询问得知,驾驶员杨某某与乘客通过双廊青山客栈前台介绍,约定在大理市火车站路口接乘客进行大理一日游,行程结束后收取450元的乘车费用。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交通运输业务管理平台”查询,云LD68857号车未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驾驶员杨某某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杨某某从事非法巡游出租车经营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3日

十三、大理古城寸红银庄销售假冒伪劣银饰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9月26日,根据上级移交的线索,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大理古城的寸红银庄涉嫌销售假银饰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寸红银庄在经营中将镀银的饰品当做足银饰品向游客销售,游客在自行委托检验后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在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下,寸红银庄按照承诺的“假一罚十”向游客做出了赔偿。经对店家做出严厉批评教育后,店家自行在“两节”期间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3倍(处罚上限)的罚款。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6日

十四、导游张某某在导游服务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7月14日对导游张某某(导游证号:AEY1388D)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导游张某某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张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7.50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10日

十五、导游李某某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李某某(导游证号:LDP7349B)在导游活动中涉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4月29日至30日,导游李某某在昆明至大理段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鲜花饼11件、榴莲饼7件、海苔卷1件,共计19件。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9日

十六、宾川县公安局依法查处郭某涉嫌盗窃景区财物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16日,广东籍游客郭某到宾川县鸡足山景区旅游,游览寺庙看见功德箱内的钱财时,见财起意,盗窃了宾川县鸡足山景区铜瓦殿大雄宝殿、五观堂、观音阁内功德钱现金766.5元,被当场抓获。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郭某盗窃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追缴违法所得766.5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宾川县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3年7月16日

十七、大理市沈某某价格欺诈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虚假折价提供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经查属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4万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6月29日

十八、字某某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3年9月7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大理火车站路口开展行政检查,发现车牌号为云LD83100小型轿车涉嫌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该车辆核载人数5人,实载5人(含驾驶员1人),执法人员现场分别对驾乘人员询问得知,驾驶员字某某与乘客通过花小猪线上平台约定从大理火车站前往大理镇才村码头,并约定行程结束后通过花小猪线上平台收取乘车费。当事人未能当场提供云LD83100号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查,驾驶员字某某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字某某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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