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电商新模式下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问题?看看这起案件

2023-10-11 16:16:14 - 媒体滚动

想了解电商新模式下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问题?看看这起案件

【案号】

(2019)沪73民初647号

(2020)沪民终83号

【裁判要旨】

侵权商品销售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除需证明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并明确说明前手提供者外,还应证明其不具有主观过错。“一件代发”经营模式下,判断销售商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与其应负的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关,具体表现为在其经营模式、规模和能力下是否有发现侵权的可能,双方的交易方式及价格是否合理等。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其仍应赔偿权利人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情简介】

杨某系名称为“电动面部拨经板(ST-F808)”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530379751.4)权利人。杨某发现,朱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电商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拨经板商品。杨某遂将朱某与寻梦公司共同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商品,朱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对此,朱某辩称,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且该商品系其以“一件代发”模式从其他网络销售平台上下单并直接发货至买方,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寻梦公司则主张,其作为拼多多电商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认可杨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朱某在拼多多电商平台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差异,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杨某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案证据显示,朱某通过其他网络销售平台自案外人苍南县龙岗娜美塑料制品厂(下称娜美塑料厂)处购入被诉侵权商品,再由娜美塑料厂直接向买方发货,侵权商品具有明确的供货商;朱某并未实际接触被诉商品,在没有证据显示朱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商品属于侵权商品的情况下,朱某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朱某的确销售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商品,杨某为维权亦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故法院酌定朱某赔偿杨某合理费用3000元。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并非来源于娜美塑料厂,且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朱某具有被诉侵权商品制造能力或实际实施了产品制造行为,亦无证据表明其存在委托定制加工、在商品上贴附商业标识或宣称商品由其生产制造等可被认定为制造行为之情形。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信,朱某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及相关同类商品,系以接受订单后向第三方下单购买并由第三方代发的转售经营模式,在无证据表明其事先知晓或应当知晓被诉侵权商品涉及专利侵权的情形下,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予支持。因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朱某作为侵权商品销售商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我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明确了专利侵权商品的销售商有权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豁免赔偿责任。业界普遍认为,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条件包括客观上披露商品合法来源以及主观上不知道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司法实践也通常会围绕上述两方面进行审查。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侵权商品的销售系在“一件代发”模式下完成,即由网络用户在商家经营的店铺下单订购某商品后,商家从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中订购相同商品,由其他经营者直接将该商品发货至用户,继而完成线上交易。在认定这一事实过程中,销售商已完成披露商品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故难点在于销售商主观过错的认定。

销售商的主观过错应结合个案进行分析,合理评判以销售商的实际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是否存在发现侵权可能,双方的交易方式及价格是否合理等。该案中,从经营方式上看,朱某采用“一件代发”模式销售商品,其无需进货亦无库存,并不实际接触侵权商品;在娜美塑料厂已经向朱某出示商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情形下,朱某有理由相信其所售商品为正品。从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看,朱某系个人,而该案所涉专利侵权纠纷并不属于普通公众能发现的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朱某难以发现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从交易方式和价格来看,朱某通过两个网络销售平台之间的“一件代发”模式赚取商品差价,其进货价格与销售价格不存在巨大差异,该种商业方式亦正当、合法。综上,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朱某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存在审查疏忽或侵权故意,对于被诉侵权商品销售不具有主观过错,故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豁免的仅是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并不改变销售侵权商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而维权合理开支系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故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谢玲)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原标题:电商新模式下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评杨某诉朱某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编辑:晏如责任编辑:吕可珂审校: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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