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闵先生肉蟹煲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案

2022-01-11 14:49:49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闵先生肉蟹煲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期,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其中涉及田家庵区闵先生肉蟹煲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统一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淮市监田处字〔2021〕161号田家庵区闵先生肉蟹煲92340403MA2RUJ4P0N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警告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7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字〔2021〕161号

当事人:田家庵区闵先生肉蟹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03MA2RUJ4P0N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68-6号万达广场40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闵月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11月20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田家庵区闵先生肉蟹煲的“碗”“盘子”进行监督抽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TWJD21115274、№:TWJD2111527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DC21340400342753951、DC21340400342753952),并于2021年12月0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03日立案调查,并指派执法人员尹春毅(执法证号∶D80160030)、张雯雯(执法证号∶D58001398)负责对该案查处。2021年12月10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检查执法股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碗”“盘子”,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没有产生不良后果。

证据材料: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DC21340400342753951、DC21340400342753952),证明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碗”“盘子”进行抽样的事实;  

2.《检验报告》(№:TWJD21115274、№:TWJD21115275),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未产生不良后果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1年1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告字〔2021〕1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碗”“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市农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号1260900104002081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是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