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海关关于衡南昇龙化工有限公司出口硫脲未报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01-11 17:14:32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前不久,衡阳海关发布关于衡南昇龙化工有限公司出口硫脲未报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衡阳海关关于衡南昇龙化工有限公司出口硫脲未报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衡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检罚字〔2021〕0150号

衡南昇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易福军,联系地址: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12号中央名城708室;

自2021年8月23日开始,衡阳海关对当事人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出口硫脲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开展专项稽查。经查证,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新港海关等海关共申报出口硫脲6票,成交方式主要为FOB(5票)、CIF(1票),出口国为泰国(5票)、菲律宾(1票),申报商品编号为2930909099,6票出口硫脲申报总价为165230美元,申报净量总计为119吨。硫脲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序号为12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硫脲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出口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报检。

当事人申报出口的6票硫脲中,报关单编号为520220190529006789、520220190529017023、520220200520004956的3票货物未向海关报检,其申报日期分别为:2019年3月14日、2019年6月21日、2020年3月4日。

其中,报关单编号为520220190529006789和520220190529017023的2票出口硫脲未报检的行为,距离稽查起始之日超过两年,且与2020年未报检货物超过6个月,不属于连续状态,涉及货物约重量40吨,货值约55200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报关单编号为520220200520004956的出口硫脲未报检的行为,涉及货物重量约20吨,货值为28200美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审核报告、企业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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