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平台侵犯他人名誉权 自媒体人被四川一公司起诉后 需支付律师费3万元

2023-01-11 11:15:39 - 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宋潇

一篇发在公众号的文章,没想到会引发轩然大波。

1月11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大邑法院公布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的细节:柳某是某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2021年的一天,他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文案内容是江苏某轮胎有限公司用法律武器捍卫专利权,四川某橡胶有限公司的两项专利皆属虚假,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之后,该公司发现这篇文章后,立即要求柳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柳某发送《律师函》,但多次交涉无果,于是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柳某需要向这家公司支付保全证据公证费28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32800元。

自媒体经营者发布文章引争议

遭公司起诉索赔3万元

柳某在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江苏某轮胎有限公司专利权的情形下,在文章使用“四川某大型轮胎公司”并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照片,虽然文章中对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化名,但是“四川某大型轮胎公司”与“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高度吻合性,容易使柳某公众号的受众群体产生“四川某大型轮胎公司”是“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知。

柳某还在文章中多次使用“虚假专利”“采用盗窃行径获得专利证书”“窃贼形象暴露无遗”等背离了客观、理性、节制等行为准则的语言,客观上对该公司造成贬抑性评价。

其后,柳某又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大量转发和传播,截至证据保全公证之日,仅“某文化网”转载阅读量就已达2407次。

大邑法院审理后认为,柳某发表涉案文章侵害了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请求柳某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以维护其名誉权并赔偿损失,判决被告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道歉声明,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不得删除,如逾期不执行,则由一审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柳某负担;并向原告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证据公证费28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32800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侵犯他人名誉权会承担什么责任?

名誉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不容任何形式的诽谤和造谣。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哪些?大邑法院王泗法庭庭长张颖介绍,该案中,涉案文章内容失实,客观上已经足以对原告公司造成贬抑性评价,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原告有权请求柳某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以维护其名誉权并赔偿损失。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民营企业名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企业法人为维护名誉权支出的相关费用,属于名誉权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侵权人应当负担。

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影响范围及侵权后果,法院支持了本案原告的公证费,并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通知以及四川省的相关规定,结合该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代理费为30000元。这样不仅有助于填平受害人维权成本,更能对侵权人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案件生效后,被告也根据判决内容履行了法定义务,包括登报道歉和给付律师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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