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136号)

2022-11-11 17:52:0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2年11月11日消息,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36号)。

浙江省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136号)

一、抽检编号为XC22331023306131086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馒头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编号为202208042;食品名称:馒头;被抽样单位名称:天台县基富馒头店;经抽样检验,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9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仓库内的0.18kg甜蜜素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其余同批馒头已经卖完。因当事人馒头为零售产品,无法实施召回,且截至2022年9月2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食品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制售添加了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馒头的行为,构成《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自觉整改。综合考虑本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0.18kg;

2、没收违法所得460元;

3、处以罚款4000元。

二、抽检编号为XC22331023306131087红糖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馒头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编号为202208041;食品名称:红糖馒头;被抽样单位名称:天台县基富馒头店;经抽样检验,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9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仓库内的0.18kg甜蜜素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其余同批红糖馒头已经卖完。因当事人红糖馒头为零售产品,无法实施召回,且截至2022年9月2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食品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制售添加了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红糖馒头的行为,构成《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自觉整改。综合考虑本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0.18kg;

2、没收违法所得460元;

3、处以罚款4000元。

三、抽检编号为XC22331023306131084洋糕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馒头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编号为202208044;食品名称:洋糕;被抽样单位名称:天台县展铭早餐店;经抽样检验,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均不符合该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9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其余同批洋糕已经卖完。因当事人洋糕为零售产品,无法实施召回,且截至2022年9月2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食品的相关投诉。

(三)当事人制售添加了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洋糕的行为,构成《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自觉整改。综合考虑本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处以罚款4000元;

一、二两项共计罚没款4300元。

四、抽检编号为XC22331023306131085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馒头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编号为202208043;食品名称:馒头;被抽样单位名称:天台县展铭早餐店;经抽样检验,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均不符合该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9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其余同批馒头已经卖完。因当事人馒头为零售产品,无法实施召回,且截至2022年9月2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食品的相关投诉。

(三)当事人制售添加了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馒头的行为,构成《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自觉整改。综合考虑本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处以罚款4000元;

一、二两项共计罚没款4300元。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