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转错账 收款方耍赖不归还

2023-02-11 07:05:24 - 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陆增安通讯员梁柯)广西一家装饰公司财务人员不慎将4.6万元钱错转入南宁一家商贸公司账户,当日发现转账错误后报警求助,并于次日发催告函,要求商贸公司退还4.6万元。然而,商贸公司以该款项也是装饰公司代玻璃公司支付货款为由拒不归还,最终两家公司对簿公堂。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商贸公司应返还不当得利4.6万元及利息。

此前,广西一家玻璃公司因跟南宁某商贸公司之间有货款未结清,装饰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公司银行账户,代玻璃公司向商贸公司转账货款5万元,因此,商贸公司的银行账号留存在装饰公司的收款人清单中。

2022年7月,装饰公司财务人员因操作失误,不慎将4.6万元汇入商贸公司账户,但注明为“借支款”。财务人员发现转账错误后打电话报警,并于次日发催告函,要求商贸公司退还4.6万元。然而,商贸公司以该笔款项也是装饰公司代玻璃公司支付货款为由,拒不归还。

同年8月,装饰公司将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4.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同年10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庭审中,商贸公司称,4.6万元并非不当得利,而是装饰公司再次代玻璃公司支付拖欠商贸公司的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商贸公司抗辩理据不足,其中装饰公司与商贸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和资金往来,双方之间不发生法律原因上的给付理由;4.6万元备注为“借支款”,可知其付款时并无代付货款的意思表示。

最后,经多方综合分析,商贸公司取得4.6万元无法律上的原因,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应予返还并支付逾期返款的资金占用费,法院依法判决商贸公司应返还不当得利4.6万元及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商贸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货币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种类物,转账时应明确性质和用途,避免存在多种不同债权债务关系时,对款项用途发生争议。本案原告在转账时对转款作出“货款”“借支款”等备注区分用途,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于收款人来说,也要注意所收款项的备注信息,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及时向转款人提出异议。

收到陌生人转款,核实后属于误转,不属于自己应收款的,应请求银行等机构协助,将款项及时退还转款人。必要时,可以报警处理。如果拒绝退还,导致转款人采取司法途径进行救助的,或要负担诉讼费、支付逾期返款资金占用费等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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